8月5日,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某秀、賀某福等二十一人涉惡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王某秀犯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六十一萬元;對賀某福、徐某峯、王某斌等其餘二十名被告人,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判處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期,處五千元至五十萬元不等的罰金,對被告人犯罪非法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

法院審理查明,自2009年4月以來,被告人王某秀、賀某福、徐某峯經常糾集在一起;自2016年5月以來,被告人王某斌、賈某雄、馬某軒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網羅刑滿釋放和社會閒散人員,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在本市及周邊地區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危害一方惡勢力和惡勢力犯罪集團。該惡勢力和惡勢力犯罪集團策劃實施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後爲逃避打擊又掩埋屍體;多次採取威脅、毆打或滋擾等手段,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多次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進行暴力討債,實施非法拘禁;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二人輕微傷;非法持有毒品;組織他人賭博,非法斂財。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王某秀、賀某福、徐某峯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本市多次實施開設賭場、放高利貸、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形成危害一方的惡勢力;被告人王某斌經常糾集並指使被告人賈某雄、馬某軒等人在本市及周邊地區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且該組織首要分子明顯,成員相對固定,應認定爲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王某秀是惡勢力犯罪及嚴重暴力犯罪中故意傷害的重要分子,起組織、策劃作用,是罪行最嚴重的主犯,其犯罪動機卑劣,預謀傷害致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後果極其嚴重、犯罪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應予嚴懲。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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