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3月1日,保定市李某駕駛大貨車在黃驊港口被山西王某駕駛的大貨車刮撞,經評估車輛損失爲3.8萬餘元。

此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肇事大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因李某主張停運損失,保險公司認爲按保險合同應當由實際侵權人來賠付。由於對賠償事宜不能協商一致,隨後李某向法院起訴。

【審理】

2020年7月14日,黃驊市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保險公司辯稱,根據《商業三責險保險條款》的約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產、通訊或網絡中斷、電壓變化、數據丟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據此,李某的停運損失,被告保險公司免予賠償,應由侵權人王某賠償。同時,保險單上加粗加黑部分說明已對投保人進行了免賠事項告知,故而保險公司不應當予以賠付。

李某委託訴訟代理人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爲,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號答覆,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所約定的責任免除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瞭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而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沒有出具投保單,也無法證實其對投保人進行了免賠事項告知,不符合“明確說明”的要求,故此保險公司理應賠付。

【判決】

2020年7月30日,黃驊市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原告李某的車輛損失經評估爲38175元;日停運損失爲700元,按30日計算爲21000元,加之其他合理損失共計6.67萬元,由被告保險公司賠付。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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