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水库管理范围,明晰水库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以及省市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所划定的5个水库基本情况如下表:

二、划界标准

按照《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T446-2019)水库管理范围划界标准。

(1)库区:7.1款规定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包括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土地征用线应符合SL 290规定。

(2)大坝:7.2款规定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从坡脚线以外计起;大型水库上游外扩150m~200m,下游外扩200m~300m,左右岸外扩100m~300m;中型水库上游外扩100m~150m,下游外扩150m~200m,左右岸外扩100m~250m;小型水库上游外扩50m~100m,下游外扩50m~150m,左右岸外扩50m~250m。

(3)溢洪道及其他建筑物:7.3款规定与水库坝体分离的溢洪道,管理范围由工程两侧轮廓线或开挖线外延50m~200m,消力池以下100m~300m,其他建筑物管理范围由工程两侧轮廓线或开挖线外延30m~50m。

三、相关要求

依法划定的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围垦水库, 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要求。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必须按照水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水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为与后期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生态红线划定、国有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及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划定方案可依据相关工作成果做适当调整。

四、公示期限

自公告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8月3日。

特此公告。

康乐县水务局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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