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患者高某右側聽力障礙11年就診於被告醫院,診斷爲聽神經瘤行手術治療,治療後出現了腦出血。在長達1年多的住院過程中,患者始終未醒來。2019年6月25日法院經審理認爲,術後出現右小腦血腫、腦疝主要與醫方手術有關,應爲手術併發症(但並非完全不可避免)。根據醫方醫療過錯情況,應認定被告對患者損害後果承擔80%的賠償責任,賠償合計1495574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醫療過錯,賠償責任,手術治療,腦血腫,併發症

一.基本案情

患者高某右側聽力障礙11年,右側面部疼痛7月,於2016年7月25日入醫方住院治療,診斷爲右側CPA區佔位、聽神經瘤?於2016年7月28日行枕下乙狀竇後入路右側橋腦小腦角佔位切除術。2016年7月29日行開顱血腫切除術+後顱窩減壓術。2016年8月10日行腦室-腹腔分流術。術後患者意識障礙、呼吸功能障礙,於2017年8月4日辦理出院。出院診斷爲:右側聽神經瘤術後、腦積水、小腦陳舊性腦梗塞、肺部感染。患者出院後死亡。

二.醫方觀點

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已經司法鑑定,我方基本認可鑑定意見,但認爲鑑定意見認定的我方責任比例過高,請求法院參照鑑定意見作出判定。針對原告各項訴訟請求,我方認爲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及護理費存在重合之處,原告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缺乏事實依據,原告主張的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

三.患方觀點

患者高某,男,54歲,2016年7月25日就診於被告醫院。影像學意見:確定符合聽神經瘤症狀表現。後於7月28日上午10時30分由該科張某某主任實施手術,當日下午2時30分結束,手術時長4小時。但術後患者一直處於昏迷狀態,8小時後患者出現了腦出血症狀。

當日凌晨4時30分(即術後14小時)該院又再次給患者實施第2次手術,於上午8時結束,時長約3個半小時。患者家屬對1天內實施兩次手術深感疑惑和害怕,多次詢問醫護人員情況,但他們均未明確答覆。經家屬私下打聽詢問,得知是手術失敗。

然而,第二次手術依然未成功,且對患者造成的傷害更大,特別是術後一直處於昏迷狀態,相繼出現腦積水等症狀。對此,被告始終未給出任何解釋。8月10日因患者顱腦出現積血等原因,被告又相繼做了引流等手術。第三次手術後,患者就一直被安排在醫院的重症監護室,3個月後轉入普通病房。

四.醫療過錯分析

醫方對右側聽力障礙11年,右側面部疼痛7月病人收入院進一步治療,醫方無過錯;經MRI證實右側橋小腦角佔位、聽神經瘤?行手術切除具有適應症,符合診療規範。醫方術前有風險告知,簽署知情同意書無過錯。但告知內容不夠全面,是否有替代治療方案及各自利弊關係等告知不夠詳細,應認爲存在不足。

在護理記錄中記載1:30測患者體溫39.4℃伴寒戰,心率上升至170次/分,報告醫生後遵醫囑給予藥物對症處置,繼續觀察。此時未見病人意識、瞳孔/反射的檢查情況記載(0:00雙側瞳孔直徑約1.5mm,對光反射均遲鈍),直到1:50醫生緊急搶救。上述情況不排除醫方觀察處置位置欠及時,不利於術後併發血腫的早一點發現/處置,應認爲醫方注意義務不到位,存在缺陷。

橋小腦角佔位手術風險較高,術後出現小腦出血、腦疝,應爲手術併發症,應與手術過程具有一定的關聯性,不排除醫方的注意義務不到位,應存在缺陷。醫方在第二次的血腫清除的過程中(2016年7月29日行開顱血腫切除術+後顱窩減壓術)術中記載“見畸形血管團”,但切除後未送檢病理,現無法給予認定,應認爲醫方存在不足。

五.鑑定意見

患者右橋小腦佔位(經病理證實爲聽神經瘤),此處腫瘤手術風險較高,其前內側面爲橋腦及延髓,後內面爲小腦半球,下面爲舌咽、迷走、副神經並有小腦後下動脈分支伴行。醫方診斷明確,具有手術適應症,術前有風險告知及患方知情簽字,術後出現右小腦血腫、腦疝主要與醫方手術有關,應爲手術併發症(但並非完全不可避免)。根據現有的病歷資料與醫方上述醫療過錯情況,綜合分析認爲,醫方的責任程度建議爲主要責任。

六.律師意見

醫患雙方對於患者的診療經過無異議。因患者死亡後未行屍體解剖,無法確定病理死亡原因。根據現有的病歷資料分析其臨牀死亡原因符合右側橋小腦角佔位聽神經瘤術後併發右側小腦血腫、腦疝;手術清除血腫後因嚴重的併發症(呼吸功能障礙等)臨牀死亡。

原告認爲,在長達1年多的住院過程中,患者始終未醒來。期間,患者一直靠呼吸機和藥物多巴胺等消極維持生命體徵,直至2017年8月4日,患者離世。1年多來,原告多次找被告給出合理解釋,但被告始終不能給出正面答覆。

根據鑑定意見,被告在對患者診療過程中存在告知欠全面、術後處置欠及時、麻醉後隨訪不到位等過錯,上述過錯與患者的死亡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考慮到患者手術難度及術後併發症等因素,參考鑑定意見,應認定被告對患者損害後果承擔80%的賠償責任。

七.法院判決

2019年6月25日法院判決,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x醫學中心賠償原告醫療費16109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0元、喪葬費40639元、死亡賠償金1087840元、誤工費39000元、護理費39000元、營養費6000元、交通費1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合計1495574元。

八.小結

原告認爲,患者入院時僅是聽力下降,各項體徵狀態良好,即便診斷爲聽神經瘤,該病也僅是一般的普通病症。入院前被告作爲三級甲等醫院對該病的診治勝券在握信心十足的表態,也是贏得患者及家屬信任的要件。但被告未盡到必要的診斷注意義務,術前評估不足、診斷不清、方案不明、針對性不強,導致患者未能得到正確的手術治療,構成醫療過錯,造成患者的損害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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