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規定》日前在首都之窗對外公佈。規定中明確,居民區按照隨產隨清的原則及時清運建築垃圾,確因客觀條件受限的則設置建築垃圾臨時貯存點,並做到每5日內至少清運一次。

今後,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將分別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200元以下罰款。新規將於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裝飾裝修房屋垃圾

每5日至少清運一次

新規明確了建築垃圾的一般處置要求。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並承擔處置費用。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對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制定治理方案,明確建築垃圾投放規範、時間和地點、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按照隨產隨清的原則及時清運建築垃圾;確因客觀條件不能對建築垃圾隨產隨清的,應當按照方便貯存和保潔的原則,設置建築垃圾臨時貯存點,採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並做到每5日內至少清運一次。

新規中明確提到,設置建築垃圾消納場所,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場地、機械設備、排水、消防和環境衛生等規定和標準。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本市已經取得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設置許可的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名錄。

本市實行建築垃圾運輸電子運單制度。建築垃圾運輸服務單位運輸建築垃圾,實行一輛車對應一份電子運單,如實記錄建築垃圾的種類、數量和流向等情況。建築垃圾運輸服務單位發現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交運的建築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的,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建築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有權拒絕運輸,並應當立即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建築垃圾與其他垃圾混合

個人最高罰200元

沒按要求處置建築垃圾的怎麼處罰?

新規中明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產生建築垃圾的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拘留。

如果單位將建築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1000元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而個人將建築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的,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進行勸阻;對拒不聽從勸阻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給予書面警告,再次違反規定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另外,違法處置建築垃圾或者擅自設置建築垃圾消納場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單位和個人違法情況

將共享至信用平臺

新規中還提到,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本市建築垃圾管理與服務平臺,接收、記錄建築垃圾處置的相關信息,向社會開放,供社會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建築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消納場所和臨時處置點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建築垃圾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建築垃圾的種類、數量和流向等情況,實時向建築垃圾管理和服務平臺報送相關信息。

本市探索建立建築垃圾處置內部舉報人制度,鼓勵行業內部人員舉報嚴重違反建築垃圾管理的行爲和重大風險隱患。對查證屬實的,執法機關應當加大對內部舉報人的獎勵力度,並對其實行嚴格保護。

  

此外,執法機關應當將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的情況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城市管理等部門還將加強信息化建設,依託衛星遙感、電子運單、在線監控等科技手段,加強對建築垃圾傾倒、堆放、貯存、運輸、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的監測,提升建築垃圾治理的智能化、現代化水平。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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