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起草的《北京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施設置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即日起公開徵求意見。

《條例(草案)》從設置要求、設置流程、日常安全檢查與維護、違規治理等多個方面規範了對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的管理,並明確提出,故宮周邊及長安街沿線及其部分延長線道路兩側100米範圍內,文物保護單位、學校和幼兒園、醫院的建築控制地帶等9類區域禁設商業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等需與城市區域功能和風貌相適應,違法設置可能會被“按日計罰”。

長安街航拍。供圖:北晚新視覺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9類區域

擬禁設商業戶外廣告設施

記者注意到,此次徵求意見的《條例(草案)》,重新明確了戶外廣告設施定義,將公益戶外廣告設施以及建築物內透廣告、臨街櫥窗廣告、滾動信息屏等向城市戶外公共空間發佈廣告信息的設施也納入管理範圍。同時要求,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應當與城市區域功能和風貌相適應,與街區歷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與周圍市容環境和城市景觀相協調。

根據《條例(草案)》內容,北京將把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作爲專項規劃,納入城鄉規劃體系並明確,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業規劃和街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的要求,未制定出臺街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的區域,不得新建戶外廣告設施。不僅如此,戶外廣告設施未來還將設置規劃有效期。其中,市級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業規劃的有效期爲10年,街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有效期爲5年。有效期內的設置規劃不得擅自變更。

此外,《條例(草案)》還明確了9類禁設商業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和13種禁設戶外廣告設施的情形。下列類型的區域禁止設置商業戶外廣告設施,具體區域由城市管理部門在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中予以明確:

(一)天安門廣場及廣場東、西兩側各100米範圍內、中南海辦公區及故宮周邊;

(二)長安街沿線及其部分延長線(即東起國貿橋西至新興橋路段)道路兩側100米範圍內;

(三)釣魚臺國賓館周邊、奧林匹克公園中心區及其他舉辦國家政治、外交等重大活動的場所及控制地帶;

(四)國家及本市黨政機關、外國使(領)館的獨立建築及控制地帶;

(五)軍事機關、軍事禁區用地範圍;

(六)河道、湖泊、溼地、水庫、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管理範圍內;

(七)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

(八)學校、幼兒園、醫院、宗教活動場所的建築控制地帶;

(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禁止商業戶外廣告設施的重要區域和建築。

北京市舉辦重大活動期間,經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在禁止設置區域設置臨時戶外廣告設施;活動結束後立即撤除。

建築物頂部

或超出建築物頂部外輪廓線位置

擬禁設固定式牌匾

今後,北京將建立牌匾標識分區分類管理制度。《條例(草案)》提出,屬地管理部門可結合區域環境、建築風格、業態特點等編制區域牌匾標識設置規範,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轄區內不同區域功能和風貌特點組織編制區域固定式牌匾標識設置規範,避免區域內牌匾標識的同質化。

同時,《條例(草案)》也明確禁止在建築物頂部或者超出建築物頂部外輪廓線位置,或是利用戶外臺階、踏步、樓梯扶手、欄杆設置固定式牌匾標識。要設置任意邊長大於等於4米或面積大於等於10平方米的大型固定式牌匾標識,設置人還需向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記者注意到,《條例(草案)》還擴大了標語宣傳品的設置許可範圍,將商業臨時宣傳設施也納入進來,並明確了設置時間等相關管理要求。比如,舉辦重大活動、會議及節日慶典等公益活動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批准設置期的起始時間不得早於活動開始7日,截止時間不得晚於活動結束3日。舉辦各類商品交易、產品展銷、商業慶典等臨時性商業活動的標語、宣傳品,批准設置期的起始時間不得早於活動開始3日,截止時間不得晚於活動結束2日。

激光投影等“發光廣告”

每日22時至次日7時須關閉

《條例(草案)》還對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的日常安全維護進行了規範。明確要求,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的安全管理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進行檢查、維修和養護;大型或者距地10米以上的戶外廣告設施、固定式牌匾標識的安全管理責任人,應當每兩年進行不少於一次安全檢測,不符合安全設置要求的應當進行整改或拆除。

此外,戶外巨幅廣告牌夜間強光擾民的情形今後或將有所改善。《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在建(構)築物、戶外場地、公共用地設置電子顯示屏、激光投影、冷陰極管顯示裝置等具有發光和動態效果並用於發佈商業或公益宣傳的設施,應當具有亮度控制裝置,且亮度符合國家及本市相關標準規範要求,在每日22時至次日7時期間關閉;同時不得朝向道路來車方向、不得影響交通標誌識別,不得出現光擾民、噪聲擾民等妨礙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否則,可由設施所在地的街道、鄉鎮責令立即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將被“按日計罰”

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介紹,由於戶外廣告設施具有低投入、高收益,且行政執法成本高、週期長、整改難度大等特點,爲加大執法處罰力度,對違法者起到震懾作用,《條例(草案)》確定了對違法設置者進行“按日計罰”、追究利益相關方責任、授權執法機構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等加大處罰力度的制度。

比如,違法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可由設施所在地的街道、鄉鎮責令限期拆除,自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至設施拆除之日,可處每天1000元至5000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設置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未按期對大型或者距地10米以上的戶外廣告設施、固定式牌匾標識進行安全檢測的,也可由設施所在地的街道、鄉鎮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5000元罰款。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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