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8日,經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以黃志彬爲首的“套路貸”惡勢力集團四名成員受到法律嚴懲。

首犯黃志彬犯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45萬元。其餘多人獲刑三年八個月至六年三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該案判決後,在資中當地引起強烈反響,羣衆爲內江公檢法重拳除惡拍手稱快。

高息放貸暴力討債

警方成立專案偵辦

2018年5月5日,一名謝姓男子走進資中縣公安局報案,稱其被黃志彬等人敲詐勒索40餘萬元。

謝某稱,他原本從事客運工作,一家人的日子過得不錯。可自從2014年他因急需用錢,向黃志彬借了一筆錢後,他的生活便被徹底打亂了。

謝某告訴警方,2014年至2015年期間,經他人介紹,他先後多次向黃志彬借款,約定月息10%。2015年,他因失去工作,不能按時支付本金及高額利息,事情的發展至此超出了他的想象。

謝某稱,他累計借款不超過10萬元,可對方利滾利合併計算,卻要求他償還20餘萬元。而在這之前,他已經累計償還了對方部分本金及利息達數萬元。

謝某還告訴民警,爲了向他討債,黃志彬等人在2016年期間,先後多次找到他,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並採取辱罵、毆打等方式逼迫他寫欠條或找人擔保還錢。

在他們的逼迫下,他被迫寫下了40萬元的借條。之後,對方又讓他去辦理了銀行卡,他們將40萬元“借款”轉入了他的賬戶,然後再轉出,由此製造出有40萬元過賬給他的資金交易假象。

2017年1月8日,黃志彬持借條和銀行轉賬憑證,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謝某償還欠款40萬元及利息。

法院受理該案後,通知謝某前往法院處理和黃志彬的經濟糾紛,謝某卻因害怕而沒有出面。法院對此作出了缺席判決,判決謝某償還黃志彬借款本金40萬元及相應利息。

直到2018年2月,資中法院執行局聯繫他履行還款計劃,謝某才意識到嚴重性,這才把這件事情告訴家人並選擇了報警。

考慮到這起案件背後可能牽涉到黑惡勢力犯罪,資中縣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成立了專案組開展偵查工作。

根據報案人提供的線索,辦案民警很快鎖定了黃志彬。至此,一個以黃志彬爲首的“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進入了專案組的視線。

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民警還發現,被害者遠非謝某一人,有人甚至在借款30萬元後,被迫還款達150萬元之多。

最終,一個以黃志彬爲首的犯罪集團成員相繼落網。

非法放貸套路深

製造銀行流水欺騙法院

2019年4月22日,資中縣人民檢察院向資中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黃志彬等人犯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等多項罪名。

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9年6月至12月期間,先後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本案因社會影響較大,每一次庭審,都吸引了許多市民前來旁聽。

庭審期間,黃志彬等人的具體犯罪事實被逐一還原。審理查明,2011年以來,被告人黃志彬爲索取非法債務和謀取不法經濟利益,先後糾集被告人黃某軒、魏某、曾某林與曾某進(另案處理)等人,採取毆打、威脅、拘禁、滋擾、糾纏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通過逼打借條虛增債務、製造資金走賬流水、提起虛假訴訟等“套路貸”方式,對多名被害人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行爲。

庭審期間,黃志彬等人實施高息放貸的主要套路手段同時被揭曉。如,放貸時先扣除頭期利息(又稱“砍頭息”),被害人在借款時實際上並未拿到足額的款項;其次,當被害人不能按照要求還款時,黃志彬等人便將非法的高額利息作爲新增債務,通過利滾利的方式重新計算,逼使被害人重新出具借條虛增債務,致使被害人欠下的債務越來越多。

同時,爲了讓受害人或其家人按照虛增後的債務還款,併爲了規避法律風險,確保所謂新增債務的“合法性”,以達到非法佔有的目的,他們還會帶受害人去銀行製造銀行流水痕跡,僞造受害人借款的資金往來假象。

法院認定

該團伙爲非作惡,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審理認爲,黃志彬等人爲非作惡,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黃志彬爲首,黃某軒、魏某、曾某林等爲成員的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法院認定,黃志彬等人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其中,黃志彬敲詐勒索數額特別巨大,黃某軒、魏某、曾某林敲詐勒索數額巨大,其行爲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另外,黃志彬捏造事實提起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其行爲同時構成虛假訴訟罪。黃志彬在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是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據此,資中縣人民法院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是否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等,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黃志彬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

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其餘三名成員黃某軒、曾某林、魏某均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至六年三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七萬元至九萬元不等。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黃志彬等人不服判決,向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20年5月18日,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刑事裁定。

法官點評

踩着法律走捷徑,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合法的借貸是受國家保護的,但是要想通過放高利貸來掙錢,這是國家法律所不允許的,進行非法的暴力討債和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更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爲,踩着法律走捷徑,也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來源:內江日報

文稿:閔厚銘、高 波

編輯:張佳瑜

圖片:閔厚銘、高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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