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整理自@不上天的機長、飛行邦

航空公司是如何引進一架飛機呢?

第1階段 戰略規劃

航空公司會參考國家五年的規劃目標、宏觀政策、和民航局發佈的航空旅客量確定公司未來五年的機隊規模,並確定退租多少舊飛機和引進多少新飛機。

航空公司確定了未來五年的機隊規模後,也會邀請廠家進行談判,廠家會根據航空公司的發展需求給出自己的意見,順便推銷自己的飛機。

公司和廠家經過商談後,確定未來五年具體每個月的引進飛機計劃,接下來就進入到傳統意義的採購階段。

與購買汽車類似,航空公司需要與飛機制造商簽訂購機合同,並交納一定比例的定金,尾款則在飛機交付的時候支付。

第2階段 前期準備

與汽車生產好了才賣給車主不同,飛機制造廠家是在簽訂購機合同後、交付前9至10個月進入生產階段,此時飛機的各個部件將在全球各地開始生產。

在飛機交付前2~3個月,飛機將上總裝線進行總裝。此時,作爲甲方,航空公司自然也會派人盯着,這個任務叫做“監造”。

飛機總裝下線後,推進機庫,噴上各個航司獨有的塗裝。如果是具有特殊紀念意義的飛機,則塗裝也會有所不同。

與買完車再上牌照不同,航空公司在將整裝待發的“愛機”開回家之前,就需要提前辦理好國家發改委批文NDRC、國家商務部機電進口許可、以及飛機三證等文件。

當然,也需要安排好資金,在飛機制造商的交付中心支付尾款後才能簽字提“機”。

第3階段 接機準備

飛機經過廠家第一次試飛,若各項指標顯示良好,廠家便發出交付通知。告知航空公司,可以喜提愛“機”了。

航空公司需要安排幾名飛行員去把飛機開回來,安排1~2名機務去完成飛行前的檢查,安排1~2名包含財務人員在內的行政管理人員支付尾款,並進行飛機文件交接,安排1~2名乘務員進行客艙檢查。

然後,別忘了還要邀請中國民航局委任的代表同去,簽發上一階段準備的那些批文、證件。有時候,還會邀請媒體記者,記錄具有特殊意義飛機的引進過程。

組建這樣一個接飛機工作組涉及到人員選拔、行政審批、公務旅行證照辦理、公務差旅的具體事務辦理等一系列複雜工作。

而且,這種特殊任務前期準備時間長,可能影響團隊中執行任務的飛行員、乘務員日常的航班任務,進而影響其正常收入,因此需要特別注意。

畢竟,協調一個來自公司內外近十個部門,總人數約20幾名人員的團隊,本身就是一個非常複雜的事情。其常規流程需要超過2個月。期間還隨時可能涉及任務變化、人員變更、溝通不暢、行程受阻等突發狀況。

第4階段 飛機驗收

經過一系列準備,接機團隊來到交付中心,廠家交付團隊和接機團隊見面之後,飛機驗收就開始了。

作爲一個單價上億的產品,飛機驗收自然比4S店提車要複雜許多,除了接機團隊現場檢查和試飛,之前負責監造的工程師也會及時與接機團隊充分溝通那些在生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潛在問題。

整個生產和驗收期間出現的質量問題、技術問題和客戶提出的問題,分別會被整理到QLB/TLB/CLB日誌中,當所有日誌項目關閉後,飛機將進行技術文件交接TAC。

TAC是廠家將飛機從生產線狀態轉換到交付狀態的一系列工作。包括撕掉機身外表粘貼的臨時註冊號,相關技術文件簽發等工作。

TAC在客戶的同意下由廠家獨立完成,TAC後的次日,將進行產權交付。

第5階段 調機保障

飛機驗收完畢,產權已交付給航空公司就可以把飛機開回家了。與普通航班飛行類似,新飛機調機到航空公司主基地,也需要制定詳細的飛行計劃。

爲了這份飛行計劃的真實、可靠、可用,航空公司需要提前獲得飛機的重量、油耗、飛行性能等全面的數據,通過先進的飛行計劃系統製作精確的飛行計劃,連同本公司定製的機載導航數據庫一起發送給飛機,指導飛機按照最優的航路飛回基地。

有了最優的飛行路線,還需要迅速向沿途的國家申請飛越許可。

最後,境外交付的飛機回國後,還需要完成報關等海關手續。

由於接機團隊成員是以旅客身份出鏡,而回國後又是接機機組自行將飛機開回來,接機團隊成員身份則變成了機組成員。這在回國入境的過程中,遇到不了解情況的邊防人員,還需要通過一系列批文、說明文件,解釋成員身份變化。

這樣經歷了戰略規劃、前期準備、接機團隊準備、飛機驗收和調機回國,共五個階段,航空公司購買的一架飛機就能夠順利加入機隊了,在這個過程中必須感謝每一個部門的技術人員和行政人員的密切配合。

飛機進口稅收徵管政策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法律法規,海關對進口飛機從價計徵關稅、代徵進口環節增值稅,見表1。

2、海關停止代徵租賃進口飛機的增值稅。

2018年6月1日前,租賃方式引進的飛機,在進口環節,企業要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在境內租賃環節,飛機融資租賃直租業務及經營租賃業務屬於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按照租金的13%繳納增值稅,飛機融資型售後回租業務屬於金融服務,按照利差的6%繳納增值稅1。

同一個租賃飛機行爲,海關和稅務機關先後徵收兩次增值稅,並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基本原則。

爲解決重複徵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進口租賃飛機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4號)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對申報進口監管方式爲1500(租賃不滿一年)、1523(租賃貿易)、9800(租賃徵稅)的租賃飛機(稅則品目:8802),海關停止代徵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租賃飛機增值稅的徵收管理,由稅務機關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組織實施”。

據此,海關在飛機進口環節的稅收徵管範圍:

一是徵收關稅,

二是代徵非租賃方式進口環節增值稅。(來自德和衡海關與國貿法律評論)

引注:

1 :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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