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揚州一男子搶劫殺害失足女,原因竟是……)

現代快報訊2020年1月,揚州寶應縣某足療店內一女子被殺。警方調查發現,犯罪嫌疑人周某爲了幫女友返回外省老家,又沒能力湊足車費,竟萌生了搶劫汽車的歹念,結果導致一人死亡。近日,周某涉嫌搶劫罪一案在寶應開庭審理。

男子隨身攜帶水果刀 嫖娼後殺害失足女搶走車輛錢財

男子周某是位70後,離異,2019年5月,他在徐州打工時認識了女子謝某,並發展成戀人關係。2020年1月,女友謝某提出想回貴州老家,周某承諾要在春節前送她回去,但因沒錢而一直拖延。爲兌現承諾,周某萌生了搶劫他人車輛送謝某回家的念頭。

1月14號,周某回到寶應縣望直港鎮家中,當晚他就隨身攜帶水果刀進入寶應縣城區尋找作案目標。期間,周某在安宜鎮偶遇一名失足女付某,得知付某有一輛轎車後,周某便萌生了借嫖娼機會搶劫車輛的想法。

男子隨身攜帶水果刀 嫖娼後殺害失足女搶走車輛錢財

進入足療店後,周某產生了行兇搶劫的念頭,並將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放在外套口袋裏備用,在二人發生關係後,周某兇相畢露用水果刀刺傷付某喉嚨。付某傷口流血後開始大聲呼救,兩人隨後在房間發生打鬥,期間周某因持水果刀刺戳付某頸部導致刀柄斷裂,情急之下又拿枕頭捂住付某口鼻,直到付某沒有了動靜。

案發後,周某找到付某的汽車鑰匙並開車逃離現場。爲了逃避警方的追蹤,周某用衣物遮擋住面部,同時還將車牌卸掉。因爲沒錢交高速通行費,周某選擇了連夜駕車沿233省道前往徐州。第二天凌晨五點多,周某在徐州搭載女友謝某,謊稱是借了親戚的車子,準備駕車送其回貴州省老家。

然而,此時,寶應警方接到命案報警後已經佈下了天羅地網,當晚10時許,在周某駕車行駛到湖北赤壁市境內時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後,周某供述了自己爲搶劫車輛殺害付某(歿年33歲)的犯罪事實。庭審時,周某向受害者親友表示悔恨。

經司法鑑定,被害人付某是因被捂壓口鼻致機械性窒息合併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被搶車輛在案發時市場價格爲77000多元。檢察機關審查認爲,周某以暴力方式搶劫他人財物並致一人死亡,其行爲已經構成搶劫罪,公訴人當庭對周某的行爲發表量刑建議:周某犯搶劫罪,並且預謀作案,犯罪性質特別嚴重,犯罪情節惡劣,主觀惡性較大,社會危險性高且未得到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建議法院對其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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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女與嫖客完事後,遭嫖客兩同伴“霸王硬上弓”

三名男子喫飯喝酒後入住酒店,其中一人叫來了賣淫女,嫖娼完後,另兩名男子進入房間就繼續賣淫進行“談判”,後因意見不合產生爭執,另兩名男子“霸王硬上弓”後還威脅要舉報該名失足婦女賣淫……

廣東法院近期終審該案,這兩名“硬來”的男子均被判犯強制猥褻罪,分別獲刑二年、一年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歐陽某平、寧某與羅某強喫飯、喝酒後,一起入住深圳市寶安區某酒店8606房,由寧某支付房費。

次日凌晨1時許,羅某強(已被行政處罰)通過微信,聯繫被害人唐某某(女、已被行政處罰)前來賣淫。

在招嫖過程中,羅某強與唐某某達成嫖資300元的合意;且歐陽某平、寧某達成共識,在賣淫嫖娼期間,二人離開該入住的房間,將房間留給羅某強與賣淫女使用。

隨後,唐某某來到上述房間收取嫖資後,與羅某強發生了性關係。期間,歐陽某平、寧某依約定離開房間,在房外走廊等候,直至羅某強嫖娼完事。

嫖娼完畢後,羅某強離開房間,歐陽某平、寧某隨即進入該房與賣淫女唐某某同在;由二人與唐某某就繼續賣淫嫖娼進行交涉,後因意見不合產生爭執。

期間,歐陽某平、寧某不顧唐某某反抗,分別強行將唐某某推倒在牀上,先後用身體壓貼住唐某某身體,並撫摸唐某某的胸部。

在唐某某反抗、呼救,並極力逃離情況下,歐陽某平、寧某除合力壓制唐某某的反應外,還提出舉報唐某某賣淫和要將唐某某推出窗外等威脅,意圖逼迫唐某某就範。後來,寧某亦撥打了報警電話(但未實際通話)。

爾後,唐某某趁機逃出該房間,歐陽某平、寧某緊追到房門口走廊,不顧唐某某的哭訴哀求,逮住唐某某不讓其離開。

其時,寧某再次撥打報警電話(電話內容大意爲,有一不認識的女人進入其房間不願離開)。

再後,唐某某繼續反抗和逃離了走廊,但歐陽某平、寧某又繼續追至電梯不讓其離開。唐某某遂於電梯裏電話報警求救(電話內容大意爲,有三男子意圖對其輪姦,請求解救)。

至凌晨2時許,民警接到報警趕赴現場,並將歐陽某平、寧某抓獲,並繳獲涉案手機二部。

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爲,被告人歐陽某平、寧某在同伴嫖娼後,意圖繼續嫖娼不果,心存輕薄,進而強制猥褻被害人唐某某,構成強制猥褻罪。

被告人歐陽某平有犯罪前科劣跡,又拒不認罪,且在明擺的事實、證據面前迴避事實、拒不交代,抵賴責任,可見其並沒有認罪悔罪的態度,並造成司法的無謂浪費;

被告人寧某,雖然認罪,但其避重就輕,後期供述反覆,可見其認罪悔罪態度亦欠缺。

法院根據被告人歐陽某平、寧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歐陽某平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寧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入戶搶劫姐夫後又殺人拋屍,廣西一男子被執行死刑

2013年5月,被告人郭長龍向其姐夫宋某某(被害人,歿年54歲)強行索要錢財,並糾集同案被告人沈名知、陳福玖(均已判刑)參與。同年5月24日,郭長龍駕駛一輛越野車搭載沈名知來到宋某某租住在東興市的出租屋內。郭長龍持刀威脅宋某某,並指使沈名知實施捆綁,劫取宋某某的錢包、身份證、銀行卡、手機等財物,隨後將他押至車上。隨後,郭長龍駕車駛往防城港市那良鎮方向。

郭長龍、沈名知採取毆打、威脅的方式,逼問宋某某得到銀行卡密碼後,又駕車挾持宋某某返回東興市取款,途中他們與陳福玖會合。當日下午2時許,郭長龍通過銀行ATM機從宋某某的銀行卡內分多次共取走1.78萬元,將其中部分贓款分給沈名知,後使用宋某某的另一張銀行卡取款,因密碼錯誤導致銀行卡被鎖。

當日下午,郭長龍等三被告人駕車將宋某某挾持至防城港市那良鎮某橋旁的一塊空地。在郭長龍的指使下,陳福玖、沈名知用石頭猛砸宋某某的頭部,並將宋某某拖至路邊竹林內脫去衣物後拋屍。後郭長龍又授意陳福玖對宋某某屍體實施割喉,三被告人逃離現場。同年6月24日,郭長龍持宋某某的身份證及銀行卡在玉林市銀行櫃檯支取6.739萬元。

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郭長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犯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五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五萬元。

宣判後,郭長龍提出上訴。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吉國傑 本文來源:現代快報 作者:顧瀟 責任編輯:化成雨_NBJ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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