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人甲与购买人乙及第三人房地产经纪限公司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只是一个普通的案件,但因双方当事人的严重对抗情绪,又让这个案件变得不普通。

法院二审还未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并对一、二审法院表现出明显的对立情绪。首先,出售房屋甲方,对一审判决未支持其诉讼请求意见很大,认为一审法院不公平,要求将案件发回重审;而购买房屋乙方则质疑上诉人向立案庭提交的上诉状形式的有效性及因本案办案系统导致审理时限差错的问题,提交了书面《回避申请书》,要求二审法院全体法官回避。

面对复杂局面,玉溪中院民一庭法官通过面对面和电话沟通等方式耐心向当事人进行释明,逐步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案件审理中,认真细致地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充分了解了当事人内在需求,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本着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的原则,从情、理、法三个角度反复释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从当事人角度指出争议焦点,就解决争议焦点给出相应建议,引导当事人在对抗中合作,在自主决策的前提下接受法院的合理化建议,将“为权利而斗争”转向“为权利而沟通”。

最终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出售房屋一方结清银行贷款后,将不动产权证书交到法庭,并将契税发票、商品房购销合同等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将购房款50万元打入法院账户,款项到账当天由法院组织双方到红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购买方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后,法院将购房款50万元打到出售方账户等内容。在履行协议中,为避免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矛盾,使调解协议能及时履行,真正实现案结事,承办法官又协助出售方整理相关凭证交付购买方,督促购买方按时足额将应付购房款转入法院账户,组织协助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在购买方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及时将购房款支付给出售方。至此,双方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看到当事人从互相对立到握手言和,从对法院的不信任到真心赞扬,我们相信,当事人已深切体会到“司法为民”并不是一句口号,心中的坚冰已被司法的温度融化。

来源:玉溪中院

编辑:王银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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