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已正式頒佈,對未成年人性侵的損害賠償請求訴訟時效從18歲起計算,但刑法總則中,對追訴時效不區別受害主體,一律按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按犯罪行爲終止起5年,5-10年,追訴時效10年等,由於未成年人的心智及處於弱勢的地位,加上恐懼的心理,民法典從民事賠償角度加於保護,但刑法上對未成年人的加害方的追訴時效(未特殊規定),筆者認爲如未成年人18歲之後,纔對之前的侵害有個清楚的認識,才選擇刑事報案,那麼顯然加害方的追訴時效不能從犯罪行爲終止計算,應當像民法典規定一樣,刑事追訴時效應當從18歲開始計算,才能正當保護未成年人被刑事侵害後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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