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xx區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本案被告胡xx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履行職責。本代理人依據庭審調查情況,認爲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無可厚非;原告要求判決不予支付被告經濟補償金和拖延的工資的訴訟請求屬於違反勞動法律規定的無理要求;被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原告支付被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0215元,理由正當,理應得到法律的支持。現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法律規定,發表辯論意見如下,請法庭採納。

一、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1、勞動仲裁委已經查明,被告胡xx2016年6月到原告山西xx神鹿商貿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10月前接受原告公司副總楊xx管理,2016年10月後由董事長李xx直接管理。對這一點在勞動仲裁時,原告的代理人楊xx說得明明白白。勞動仲裁委開庭筆錄記錄的清清楚楚。庭審中,被告提供的證據也足以證實原被告之間勞動關係成立。

2、被告在原告公司上班,職務是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有被告在公司的工牌、工服可以作證。有《會議紀要》、還有證人王xx、李x森、李x堂、陸x明及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可以作證。還有胡xx的工作業績等都可以作證。最直接的證據,還是原告代理人楊xx的仲裁庭所說的“2016年10月後由董事長李xx直接管理”。這就是說,胡xx在原告公司的地位是“一人之下,衆人之上”了。請問:如果胡xx不是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能有這麼高的地位嗎?

3、《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本代理人認爲,2016年6月,被告已經到原告公司上班,從上班之日起就與原告建立了勞動關係。原告以“原、被告之間從未簽訂過勞動合同。原告也未給被告發過聘書”爲由,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主張是站不住腳的。

4、原告認爲,被告在勞動仲裁時提供的工牌是僞造的,但沒有證據證實系被告僞造,只是口頭說說而已,不足爲憑。被告當庭提供的工服、工牌、照片、會議紀要等完全可以證實這是真實的。

二、原告要求判決不予支付被告經濟補償金和工資的訴訟請求屬於違反勞動法律規定的無理要求。

被告從2016年6月就到原告公司上班,無論原告怎麼否認都是徒勞的。原告還在起訴狀中稱,原被告之間僅是業務指導關係。請問:業務指導關係還爲原告做規劃嗎?業務指導關係還要參加招標會嗎?業務指導關係還要搞設計、繪圖紙嗎?業務指導關係還要具體負責按時按點的落實具體的工作任務嗎?原告所說的業務指導關係完全是胡說八道。想否認雙方勞動關係也不講個技巧。

既然勞動關係成立,就應該支付勞動報酬。招聘時說是月工資10000元,但原告從來都不按照約定按時發放工資。不按時發放工資的並不是被告胡xx一個人。他們把代“總”的員工,口頭上地位抬得高高的,說什麼“共同發展”。對工資部分總是說“正常運轉後高額回報”,以此來吊着這些人的胃口,不讓離開,一旦員工要工資,總是拖着不給,或給一點救濟的生活費。當鬧翻了的時候,他們什麼也不承認。說“與你沒有勞動關係”。這些都是黑心老闆慣用的手段。

原告在起訴狀中說,“原告公司有嚴格的人事及財務制度,不可能存在被告爲原告工作多年卻沒有領過一次完整工資但仍然堅持爲原告工作”的情形。那麼我請問:原告公司的副總楊xx發了幾個月工資呢?在勞動仲裁的時候,本代理人和原告的代理人楊xx副總交談過,楊xx副總在公司工作的時間比胡xx還長一段,但是,據楊xx副總說,他至今也只是發了一個月的工資。難道這不是事實嗎?現在,楊xx還在公司工作,這就符合情理嗎?

原告在起訴狀中稱:與被告是指導關係,指導關係也是要支付勞動報酬的吧。那麼你們什麼時候與被告約定過指導的勞動報酬呢?你有在什麼時間支付過被告的指導勞動報酬呢?現在可以肯定的說,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就是說,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了40個月,就應該按照40個月的工資發放。原告拖欠多少就應該補發多少。如果說,被告提供的月工資證據不能爲憑,也應該按照山西省城鎮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標準補發。xx市勞動仲裁委的裁決有什麼錯誤呢?

三、被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原告支付被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 工資差額10215元,理由正當,理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xx市勞動仲裁委認爲,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的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所以不予支持。本代理人認爲:《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被告胡xx,從2016年6月14日起開始上班,到2017年6月14日,其工作時間已經滿一年,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應“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原告也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原告不和被告簽訂勞動合同,被告心裏總沒有個底數,於2019年一月,和同樣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陸x明親自找到李x傑董事長,要求籤訂勞動合同,把工資、待遇固定下來,但公司還是拖延。導致被告至離職也沒有勞動合同。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19年以來,原告不予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合情合理合法。理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訴請判決與被告無勞動關係,完全是違背客觀事實的無理要求,原告完全應當支付被告經濟補償金和被拖延的工資,以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並判決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以來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上述代理意見,懇請法院支持,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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