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編 ,第八章民事責任

一、什麼是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對民事法律責任的簡稱,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了民事違法行爲,根據民法所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後果或者基於法律特別規定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法律責任是民事主體對於自己因違反合同,不履行其他民事義務,或者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人身財產、人身權利所造成法律後果,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法律責任的一種,除具有法律的強制性和約束力等一般法律責任的共同特徵外。

二、民事責任的分類

民事責任包括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侵權責任。

1、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可以是產生於締約過程之中,也可以是合同成立並生效時。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2、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責任中一種重要的形式,違約責任不同於無效合同的後果,違約責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爲前提的。違約責任也不同於侵權責任,其可以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事先約定;其屬於一種財產責任。

3、侵權責任,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爲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承擔侵權責任要具備四個要件:(1)須是侵害了他人的權利;(2)須有損害的行爲發生;(3)行爲須有違法性;(4)損害他人權利的行爲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七條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爲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三、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承擔民事責任一般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要有民事違法行爲的存在;違法行爲人要有過錯,包括故意與過失。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四、造成損害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

1、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正當防衛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3、緊急避險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4、實施緊急救助行爲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5、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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