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网小编从网络中了解到,前段时间,著名火锅店“海底捞”所属公司以商标侵权的名义将湖南省长沙市一家名为“河底捞”的餐厅的所属公司诉至法院。近日,该案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海底捞”成立于1994年,并长期以经营四川火锅为主,日前已在全国各地有100多家直营连锁餐厅,在广大社会群众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商标主要以红色圆圈为主,内部有英文“Hi”的艺术字样。被告“河底捞”于2018年在湖南省长沙市成立,主要以吃“洞庭河鲜”为主要招牌,商标主要采用艺术字形式,招牌上方有“鱼”的形象。

问法网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近似商标是指两个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拼音、含义以及文字的颜色以及构图或者文字和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就文字商标而言是否近似,一般需要结合音、形、意等方面综合认定。本案中,二者的商标样式、字体、颜色等内容均不易产生混淆,虽名字上只差了一个字,但无论从读音还是从书写上,均不会造成混淆。其次,“海底捞”和“河底捞”经营范围虽都为餐馆,但一方主要经营四川火锅,另一方主要经营湘菜及河鲜系列的食品,既不会令消费者误认、无法辨别,也不会让消费者误以为二者有相应的商业关联。故被告“河底捞”餐厅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海底捞”商标权的侵犯。

问法网律师表示,本案虽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随着近些年知识产权案件比例的增多,可明显看出我国现在对个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原众多小店铺经营者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往往因为未注册商标、晚于他人注册商标而吃亏,但现在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大多经营者会在第一时间便去进行商标申请,以免自己权益受到损失。但同时权利既要被保护,又要被控制,避免因滥用权力而产生的行业垄断,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背景下,共同保护权利人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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