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濟南市工業用地全生命週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濟南市工業用地全生命週期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南市工業用地全生命週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工業強市發展戰略,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新舊動能轉換,促進土地節約高效利用,健全工業用地“准入—供給—監管—退出”管理機制,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61號)等文件精神及市委、市政府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用地全生命週期管理,是指以提高土地利用質量和效益爲目的,對工業用地實施全過程監管。通過建立產業准入、“畝產效益”評價、土地使用權退出等機制,將項目建設投入、產出、節能、環保等經濟、社會、環境各要素納入綜合監管,實現工業用地管理系統化、精準化、動態化。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各區縣(含濟南高新區、市南部山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萊蕪高新區,下同)新出讓工業用地。存量工業用地轉讓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工業用地全生命週期管理應遵循工業項目全生命週期規律,合理確定工業用地供地方式和年期。推行“標準地”出讓,明確工業用地出讓的產業准入、投資強度、畝均稅收、畝均產出、容積率、建築密度、能耗標準、環境標準等經濟、社會、環境控制性指標。實施工業項目准入、開(竣)工、投達產、“畝產效益”評價以及土地使用權轉讓、退出、續期等全過程管理。

第五條 各區縣政府負責實施本轄區工業用地全生命週期管理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牽頭制定並組織實施“畝產效益”評價指標、標準、方法和程序,會同市發展改革、科技、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投資促進、稅務等部門確定我市工業行業准入條件。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管工業用地出讓業務,確定工業項目用地規劃條件並實施規劃管理。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工業項目涉及土壤、地下水等環境保護監管工作。

市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配合、服務、監管工作。

各區縣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投資促進、稅務等部門按照“誰主管、誰牽頭”的原則,協同實施工業用地全生命週期管理工作。

第六條 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和《工業用地全生命週期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雙合同”監管。受讓人應在土地出讓成交後10日內與區縣政府或其指定部門(以下統稱“監管人”)簽訂監管協議,並與出讓人簽訂出讓合同。出讓合同中應明確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系數、綠地率、非生產設施佔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標。監管協議應涵蓋項目投入產出、建設要求、違約責任及處罰措施等內容,與土地出讓文件一併公示。

第七條 定期更新全市工業項目分行業准入控制指標,明確工業用地的產業准入、投資強度、畝均稅收、畝均產出、容積率、建築密度、能耗標準、環境標準等控制性指標,並將其納入土地出讓條件、出讓合同和監管協議,作爲全生命週期管理依據。

第八條 健全長期租賃、先租後讓、彈性年期出讓等工業用地市場供應體系,根據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生命週期、國土空間規劃(含現行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綜合確定租賃和出讓年期。

第九條 擬出讓工業用地必須是徵收(拆遷)安置補償落實到位、無法律經濟糾紛、土地權利清晰並已註銷原土地權利證書、道路及其他基礎設施完備、具備動工開發基本條件的“淨地”。不具備“淨地”條件的,出讓人不得組織供地,避免由於非受讓人自身原因導致項目延期開(竣)工的情況發生。

第十條 開(竣)工認定由出讓人組織實施。經開(竣)工認定,受讓人完全履約的,出讓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錄入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因受讓人自身原因未按約定日期或經出讓人同意延建而另行約定日期開(竣)工的,應依規依約徵繳開(竣)工時間違約金。

第十一條 在工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階段,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合併實施規劃覈實和土地核驗。

第十二條 經認定,受讓人投資強度未達到約定標準的,由監管人依約收取違約金;受讓人投資強度雖未達標,但當年畝均稅收指標達標的,可不追究其投資強度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達產認定在約定的達產日期後1個月內實施。受讓人未按約定日期達產的,可與監管人重新約定達產日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超出重新約定日期仍未達產的,監管人依約對其收取違約金。受讓人當年畝均稅收指標達標的,可不追究其達產時間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建立導向清晰、指標規範、權重合理的工業企業“畝產效益”評價體系。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企業除外)評價以單位用地稅收、單位能耗銷售收入、單位污染物排放銷售收入、研發經費投入強度、全員勞動生產率5項指標爲主;規模以下工業企業評價以單位用地稅收爲主要指標。自約定達產年限後的第3年起,由區縣政府組織開展“畝產效益”評價。受讓人在“畝產效益”評價中被評爲末檔企業,經限期整改後仍不達標的,出讓人、監管人有權依據出讓合同、監管協議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工業用地符合轉讓條件的,可依法轉讓其土地使用權。新受讓人應確保投資項目符合產業准入條件,並簽定監管協議。經批准調整土地開發利用條件的,需重新簽訂出讓合同。受讓人違反法律法規和出讓合同約定轉讓、抵押土地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出讓合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返還剩餘年期土地出讓價款(不計利息)。

第十六條 在工業用地使用過程中產生土壤和地下水等環境污染的,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付費”的原則,由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受讓人開展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並督促其落實治理修復責任。

第十七條 受讓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因自身原因無法按期開(竣)工或項目投達產後無法繼續運營的,可申請解除出讓合同,經出讓人同意並報區縣政府批准後,解除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退還剩餘年期土地出讓價款(不計利息)。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屬設施,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採取殘值補償、無償收回、由受讓人恢復原狀等方式予以處置。

第十八條 受讓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違反出讓合同約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違法情節嚴重,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到位的;

(二)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動工開發,根據《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等規定應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第十九條 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受讓人需續期使用土地的,應在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申請續期,由出讓人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到期評估。經評估符合標準的,呈報區縣政府批准續期。到期評估可結合“畝產效益”評價一併實施。

區縣政府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受讓人未提出續期申請的、到期評估結果不符合標準的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後不予續期,合同自然終止,出讓人按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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