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者工伤产生的劳动纠纷,相比劳动合同、加班工资、辞退解雇等纠纷情形更为严重。

尤其在用人单位未缴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发生严重工伤甚至工亡,赔偿数额巨大、工伤认定情形不明、工伤员工或其亲属对于工伤认定的流程不清晰,就很容易使纠纷升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是工伤认定中产生过很多争议的情形,因为该条例规定中,并未分得很细致明确,存在有争议的情况。

上班迟到、早退回家,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非主要责任,要是无法认定责任怎么办?

【案例解析】

员工早退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无法认定事故责任,能认定工伤吗?

胡某是M公司员工,2018年2月2日下午16点左右,胡某私自早退驾车回家。

在回家途中,胡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月9日死亡。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事故发生时胡某轿车的事故过程无法确定”的鉴定意见。2018年3月7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以“事故发生时胡某轿车的事故过程无法确定”为由,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胡某的妻子陶某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以胡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陶某便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法院认为,职工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下班途中只要符合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即可,职工提前下班违反的是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职工不能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丧失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从责任划分角度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下受害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法院裁判结果

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作出后,市人社局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例的主要争议有两点,一是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情形。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包括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意外的所有情形,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法认定,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

还有就是,员工早退回家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上述案例中虽然法院按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认定胡某为工伤。

然而实践中,有过很多相似案件,部分法院会认为早退本身就是劳动者存在过错,劳动者应该为早退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买单。用人单位尽到了义务,却反而让遵守规则方承担责任,让过错方获益,这与法律初衷相违背,更会助长劳动者恶意违法违约。

同案不同判,所以员工早退回家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能认定为工伤。

员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可获双赔

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受伤事实已被确定为工伤,其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要求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给予损害赔偿,亦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在“两种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受害者有权在起诉第三人获得侵权赔偿的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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