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

是婚姻內不可避免的話題

​而家暴

只有零次和無數次

這說明

家暴本身就是一種持續性的惡劣行爲

何某與秦某於2000年經人介紹相識,同年12月25日登記結婚,育有一女。婚後共同生活中雙方產生矛盾,因被告具有暴力傾向,在生活中經常對原告施以家庭暴力。

秦某在2017年曾給何某寫過一張保證書,保證不再毆打何某。

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何某以秦某毆打和騷擾爲由先後八次向公安機關報警。

2020年4月,何某搬離住所,攜女兒與秦某分居,但秦某仍經常到何某居住的小區實施騷擾,已經嚴重危及何某以及女兒的人身安全。

2020年4月28日,原告何某認爲雙方夫妻關係無法維繫,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要求與秦某離婚。

庭審中,秦某以夫妻感情未破裂爲由不同意離婚。

結婚多年

一張保證書、八次報警

自身及女兒人身安全的潛在威脅

一個要求離婚,一個不同意

該如何是好?

庭審中,秦某認爲雙方的感情尚未破裂,願改正錯誤,與何某和好共同生活。考慮到上述情節,主審法官作出,一方面判決不準離婚,再給雙方一定的時間緩解矛盾。另一方面告知何某可以通過申請人身保護令來保護其人身安全。

法院裁定

根據申請人何某的申請,本院於2020年7月21日立案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裁定:

禁止被申請人秦某毆打、騷擾、跟蹤、威脅申請人何某及其相關近親屬。

如被申請人秦某違反上述禁令,本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說法

這份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東麗法院在2020年發出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依法、適時、適度干預家庭暴力的做法,能夠起到預防家庭暴力再次發生的效果,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預防矛盾激化。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組成單位,也是安置婚姻的溫暖港灣。家庭暴力,不僅給對方帶來身心上的傷痛,給家庭帶來不可逆轉的損害,也在挑戰社會的良知和司法的底線。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爲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做出的民事裁定。

當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勇敢地對家暴堅決說“不”!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爲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複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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