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案情簡介

胡女士被狗咬傷後到甲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診療,並接受其狂犬疫苗接種服務,醫務人員醫務人員採用2-1-1程序爲胡女士先後注射三次四針狂犬疫苗。胡女士右上臂注射了最後一針狂犬疫苗後,右上肢出現紅腫,疼痛、麻木、三角肌無力等症狀。胡女士先後就診於多家醫院,懷疑診斷或診斷爲右上肢神經損傷。

胡女士認爲甲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爲其注射狂犬疫苗活動中,存在診療過錯,導致其受傷,要求承擔過錯賠償責任。但甲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認爲胡女士的傷與其治療行爲沒有關係,其在診療活動中沒有過錯爲由,拒絕賠償。

法院審理

訴訟中,根據原告胡女士的申請,一審法院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對被告甲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診療行爲進行鑑定,結果爲被告在對胡女士的醫療服務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預防控制中心在對胡女士的診療活動中,其醫務人員未盡到告知義務,導致胡女士在其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原告胡女士的傷已構成十級傷殘。一審法院據此判決甲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賠償胡女士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全部損失11萬元。

甲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不服,認爲胡女士肌注狂犬疫苗後出現右上肢紅腫、麻木、疼痛等屬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事件發生後其已依法上報,並經過了專家組的鑑定,結論爲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其不存在過錯。提出上訴,並以鑑定機構超時鑑定及鑑定結論依據不足申請二審法院重新鑑定。二審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爲了預防疾病,每個人都經歷過注射疫苗。疫苗,是指爲預防、控制疾病的發生、流行,用於人體免疫接種的預防性生物製品,包括免疫規劃疫苗和非免疫規劃疫苗。我國實行免疫規劃制度。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的權利,履行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的義務。除了必須要注射的政府免費向居民提供的免疫規劃疫苗之外,狂犬疫苗應該是生活中最常見的非免疫規劃疫苗。生活中因注射疫苗不規範而導致的各種糾紛時有發生,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嚴格遵循疫苗管理法律法規及疫苗注射診療規範,避免因醫療過錯行爲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

醫療衛生人員實施接種,應當告知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所接種疫苗的品種、作用、禁忌、不良反應以及現場留觀等注意事項,詢問受種者的健康狀況以及是否有接種禁忌等情況,並如實記錄告知和詢問情況。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應當如實提供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等情況。有接種禁忌不能接種的,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向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提出醫學建議,並如實記錄提出醫學建議情況。

醫療衛生人員在實施接種前,應當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範的要求,檢查受種者健康狀況、覈查接種禁忌,查對預防接種證,檢查疫苗、注射器的外觀、批號、有效期,覈對受種者的姓名、年齡和疫苗的品名、規格、劑量、接種部位、接種途徑,做到受種者、預防接種證和疫苗信息相一致,確認無誤後方可實施接種。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對符合接種條件的受種者實施接種。受種者在現場留觀期間出現不良反應的,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範的要求,及時採取救治等措施。

回到本案狂犬疫苗的注射,原衛生部《狂犬病暴露預防處置工作規範(2009)》第三條規定:“狂犬病預防處置門診的醫師在判定暴露級別後,根據需要,要立即進行傷口處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應當採取的處置措施並獲得知情同意後,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該規範後附統一格式的知情同意書樣式,告知內容包括不良反應。這充分說明疫苗接種不良反應的存在以及書面告知的必要性。書面告知疫苗接種後不良反應等情況發生的可能,在取得暴露者知情同意後方可接種。本案中,甲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所提供的證據只是接種登記表,該表雖然有“已告知處理”的字樣,但並沒有接種人的簽名。《狂犬病暴露預防處置工作規範(2009)》中附件的知情同意書中明確有受種人簽字一項,故此案法院認爲鑑定機構確認甲預防控制中心未盡到告知義務具有過錯,有充分的依據,並據此判決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據醫法匯團隊《》數據顯示,2019年度全國人民法院審理的二審中醫方因未盡告知義務的敗訴率高達23%,爲醫方敗訴的第二大原因。儘管每年有那麼多“經驗”“教訓”,但仍有很多醫療機構法律意識淡薄、存在僥倖心理,不重視告知義務的履行,並因此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溝通、告知既是醫患之間建立信任的重要橋樑,也是在糾紛發生時醫療機構進行自我保護的手段。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履行好告知義務,對避免、預防醫療糾紛具有重要的意義。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均採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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