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件中,一般遵守“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誰主張,誰就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這是舉證責任的通俗化說法。但是有一些特殊的訴訟,證據是必須由對方即被告提供,即我們通常說的舉證責任倒置,如對方(被告)拿不出證據,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那麼,有哪些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呢?

一、五種案件,原告不需要找證據情形

1、追索撫養費案件。法定代理人代子女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的,原告不需要提供證據。若對方抗辯已經盡到撫養義務,由被告提供證據證明如何盡到撫養義務的。

2、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起訴,有些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不用你費心思尋找;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3、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員工,或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不服起訴的,由用人單位舉證。

4、消費者在購買機動車、電動車、電腦、電視機、電冰箱、電餅鐺、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接受裝飾裝修等服務,6個月內發現商品有瑕疵,因有爭議起訴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5、公司欠債,債權人起訴的,要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由股東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債權人不需要舉證。

二、十五類侵權案件由被告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1、醫療事故侵權致人損害。患者因在醫院治療出現事故而起訴的,患者不用提供證據,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提供證據。

2、飼養的動物侵權致人損害。被動物傷害提起的侵權訴訟,原告不需提供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而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3、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不能證明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高空墜物侵權致人損害。被高空墜物侵害,你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誰造成的過錯,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專利侵權致人損害。發現發明專利被侵權引起的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

6、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發現因污染被侵權而起訴,污染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7、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8、共同危險致人損害。侵權人就侵權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9、產品缺陷侵權致人損害。產品銷售者或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10、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高度危險物的佔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11、堆放物倒塌、滑落致人損害。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2、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13、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4、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5、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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