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個法律概念,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停工留薪期需要鑑定嗎?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停工留薪期是需要鑑定的。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錄》,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未滿,但經工傷醫療機構證明工傷治癒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終止停工留薪期。

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在期滿前3日內向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

工傷職工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終止。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在接到申請後7日內向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確認,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視爲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確認結論前工傷職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三、停工留薪期的鑑定標準

停工留薪期是針對身體的不同部位遭受原發性損傷後,進行治療和休息的時間。停工留薪期的延長和縮短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目錄》(各地不一致,僅供參考)

一、目錄說明

1、本目錄所確定的停工留薪期參考了有關省市的目錄,所確定的停工留薪期,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期限內作了相對寬鬆的設定。在目錄制定中徵詢了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大連市中心醫院、大連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大連市第三人民醫院、大連市友誼醫院、大連市口腔醫院、大連市第四人民醫院、大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醫院、大連中愛眼科醫院等多家醫院的意見,經醫療衛生專家組成的專家組審覈制定。

2、本目錄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針對身體的不同部位遭受原發性損傷後,進行治療和休息的時間。停工留薪期的延長和縮短,依據《大連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3、本目錄包含外傷和職業病兩個分目錄,外傷目錄中傷害部位按國際疾病分類(ICD-10)中的損傷類型,分爲頭部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腰背、和骨盆損傷,肩和上臂損傷,肘和前臂損傷,腕和手損傷,髖和大腿損傷,膝和小腿損傷,踝和足損傷,身體多部位損傷,軀幹、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損傷,異物滯留,燒傷和腐蝕傷,凍傷等十五類,共列傷害部位441條,各傷害部位編碼是按ICD-10中的編碼進行編排。職業病目錄包含236條職業病損傷類型。

4、每一部位的損傷基本上均按淺表損傷,開放性傷口,骨折,關節脫位和韌帶的損傷、扭傷,神經和脊髓損傷,血管損傷,內部器官損傷,肌肉和肌腱損傷,擠壓傷和切斷傷劃分。

5、淺表損傷包括:(1)擦傷;(2)挫傷(包括青腫和血腫);(3)淺表異物所致的損傷不伴有大的開放性傷口。

6、開放性傷口包括:(1)動物咬傷;(2)切割傷;(3)撕裂傷;(4)穿刺傷。

7、骨折包括:(1)閉合性骨折(粉碎型、壓縮型、掀起型、裂縫型、青枝型、嵌入型、線型、行軍型、單純型、骨骺滑脫型、螺旋型);(2)開放性骨折(哆開型、感染型、槍彈型、穿刺型)。

8、脫位、扭傷包括:關節(囊)以及韌帶的(1)撕脫;(2)撕裂傷;(3)扭傷;(4)創傷性(關節積血、破裂、不全脫位、撕裂)。

9、神經和脊髓損傷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損傷;(2)神經損傷;(3)創傷性(神經切斷、脊髓出血、麻痹、截癱、四肢癱)。

10、血管損傷包括:(1)撕脫;(2)切割傷;(3)撕裂傷;(4)創傷性(動脈瘤或瘻、動脈血腫、破裂)。

11、肌肉和肌腱損傷包括:(1)撕脫;(2)切割傷;(3)撕裂傷;(4)創傷性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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