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編 第九章訴訟時效

一、什麼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的期間。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當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就獲得了訴訟時效的抗辯權。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當債務人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請求就不再予以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權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爲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二、訴訟時效分類

訴訟時效分爲一般訴訟時效、特別訴訟時效。

(一)、一般訴訟時效。這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特別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

特別訴訟時效分爲1、短期時效。2、長期訴訟時效。3、最長訴訟時效。

1、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三年的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規定規定的四種情形,因《民法典》中已無短期時效的規定。所以適用《民法典》中三年訴訟時效的規定。

2、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1)《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

(2)《國家賠償法》關於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爲2年。

(3)《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爲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4)《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爲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5)《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爲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6)《保險法》受益人請求保險人出錢的時效爲5年。

(7)《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

3、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爲二十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

1、《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第一百八十九條)

3、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條)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一條)

5、期間計算:

(1)、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曆年、月、日、小時計算。

(2)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第二百零一條)

(3)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爲期間的最後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爲期間的最後一日。(第二百零二條)

(4)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爲期間的最後一日。期間的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爲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爲截止時間。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後果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第一百九十二條)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爲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3、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五、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1、訴訟時效的中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訴訟時效的中斷。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六、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七、其他規定

1、當事人約定無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2、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3、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第一百九十八條)

4、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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