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隨手拍”治理交通違法,初衷是好的,但似有於法無據之感。

“隨手拍”實質上是一種舉報行爲,對此舉報可否作爲處罰依據,法律並無明文規定。

在《道路交通個安全法》裏,“舉報”只出現過一次(第七十一條),還是針對交通肇事逃逸行爲。

在《道路交通個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舉報”也是出現過一次(第一百條);而且,還是在“第六章 執法監督”這一章裏。從立法本意看,這個“舉報”是針對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爲。

也就是說,現行交通安全法規裏,沒有明確舉報信息可以作爲處罰依據。

“隨手拍”提供的證據屬於視聽資料電子證據,對於這類證據如何提取、質證,部裏、院裏有嚴格規定。“隨手拍”在技術環節是否符合取證規定,這個就要由專業人士分析了。

法學界還有“孤證不能定案”的原則,因此,單憑舉報者的一面之詞也無法作爲處罰依據,必須有道路監控視頻、執法人員現場取證或其他證據來源,纔可以確定違法事實的存在。

此外,在很多法律中,對證據都有查證、質證的要求。如,前文述兩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在“舉報”之後有“舉報屬實”、“調查覈實”;在《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中,都有“審查屬實”或“查證屬實”。這個也證明,單憑“隨手拍”無法確認違法事實的真實性。

治理交通違法本是好事,但也要防止把好事辦壞了。例如,“隨手拍”闖紅燈、佔用應急車道,這沒問題,因爲車主完全可以不違法。你要說拍違停、臨時借道,這是就是吹毛求疵了。那些“老破小”居住區,每到夜晚道路周邊都是違停車,早晨8點以前全部開走,因爲沒地方停車啊!你說要是撅着個屁股“隨手拍”這個,不是缺德是什麼?

關鍵就是要根據實際情況,既要講法理,也要講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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