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4月17日,張某向法院訴稱,其與前妻楊某離婚時達成協議,位於縣城內的平房四間歸其所有。後因開發拆遷,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前妻楊某同開發商簽訂合同,將置換的樓房和車庫歸前妻所有。故此,張某認爲,其前妻楊某同開發商惡意串通。遂將開發商及楊某起訴,請求法院確認拆遷合同無效。

【審理】

2020年6月17日,曲陽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張某出具了離婚協議書,證實被拆遷的四間平房歸本人所有。開發商出具了拆遷合同,該合同有兩頁,除蓋有開發商公章外,第一頁“乙方”處爲楊某所簽字,第二頁落款處“乙方”處爲張某和楊某所簽字。

庭審過程中,楊某委託代理人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申請了二名證人出庭作證。二證人均證實,拆遷合同簽訂時,張某和楊某一起去的開發商處簽字,張某當時說該平房的地基是楊某孃家的,要是不讓楊某簽字,別人會說他忘恩負義。於是,雙方在覈對合同後,當面在拆遷合同上簽字。由此可見,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原告在協議書上的簽字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惡意串通的情況,故此請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拆遷合同真實合法有效,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判決】

2020年8月11日,曲陽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後認爲,二證人的陳述與開發商提供的合同書相互印證,本院予以採信。故,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爲:(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案中,原告張某與被告楊某原系夫妻,簽訂拆遷合同日,雙方一起到場與開發商簽訂合同,同時合同蓋有開發商公章,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原告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故而法院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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