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品 | 虎嗅汽車組

作者 | 胡洋

題圖 | 東方 IC

特斯拉 vs 拼多多這出大戲,從上週末一直演到現在,終於有了一點落幕跡象。

新浪財經報道,週二 8 月 18 日夜,那位提車被拒的武漢車主在拼多多和宜買車(“團購特斯拉”實際銷售主體)協助下,成功提車並已上險。然而緊接着事件反轉,特斯拉中國對外事務副總裁轉發一特斯拉員工微博表示:“武漢車主提車爲假消息。”到凌晨,武漢車主又通過其他媒體稱確已成功提車,使用了拼多多的 2 萬元補貼,但購車用的是家人賬戶。

特斯拉沒有“服軟”,拼多多補貼成功,消費者最終提車,看似大好結局背後是雙方矛盾並未解除。這標誌着特斯拉鐵腕定價權的淪喪嗎?不是。這是拼多多式補貼營銷的勝利嗎?也未必。

拼多多沒錯?

衆所周知(哪怕原本不是衆所周知,現在應該也衆所周知了),特斯拉以 100% 全自營渠道成爲了汽車行業中的特例,打破了常年以來生產廠商、區域經銷商、4S 店這條利益鏈,也隨之獲得了對自家產品定價權的牢固掌握——直到此次拼多多事件的發生。

拼多多對特斯拉獨家定價權的挑戰,是特斯拉奮起反擊的背後緣由,卻不是解決這一事件的關鍵點。

原因很簡單:這是一個商業規則問題,卻不涉及違法違規。很多輿論也指出了這一點:未經授權,不代表不得銷售。“授權經銷商”相當於廠商發的一塊牌匾,證明該經銷商是受廠商認可的“朋友”;但沒有這塊牌匾、未經“朋友”認可,你依然可以“不經授權”地賣它的商品。法律從來沒有規定,只有品牌方的“朋友”才能賣它的貨。

拼多多也好,宜買車也好,即便未經特斯拉許可授權,只要沒有欺騙消費者“自己可以代表特斯拉”之類,那麼在自家平臺上賣特斯拉汽車並不違法。自家平臺當然可以自主定價,“補貼 2 萬元”也沒有違法違規,只要拼多多樂意,補貼 27 萬元全款都沒問題。

然而有一個實際到不能再實際的問題是——你賣的車,從哪兒來呢?

這也是拼多多百億補貼至今,第一次真正碰壁的原因。之前拼多多賣 iPhone、賣海藍之謎、賣 AMD 的 CPU,儘管屢遭品牌方抵制,依然能夠照賣不誤。因爲拼多多補貼的那些拼多多平臺商家(類似這次的宜買車),本來就有渠道拿到 iPhone、拿到 LA MER、拿到 AMD。iPhone 又不是隻在蘋果自營店纔有,品牌方再怎麼心急火燎,除了發聲明警告消費者之外別無他法,眼看着拼多多十億補貼賤賣自家產品。

然而這一次,當拼多多開始賣特斯拉,終於出現了問題:除了特斯拉自己,誰也拿不到車阿。上海工廠開下來的每一輛 Model 3,通通都是發往全國各地特斯拉直營店,一輛也漏不到外面去。拼多多再怎麼補貼,最終到了提車的時候,還是必須找特斯拉公司本司。

有什麼繞路的辦法呢?沒有。假如拼多多/宜買車先用自己的身份(或找第三方個人)買下 Model 3(再轉給真正的消費者),第一次交車必然是順利的,但對於真正的消費者而言就成了二手車。當初宣傳的可是新車(默認),哪怕這個“二手車”一公里都沒跑,也是構成了嚴重消費欺詐。

消費者和拼多多可並不是利益共同體,僅僅是就“補貼 2 萬元”這一細節有共同意願,“二手車欺詐”對於消費者的潛在利益可比這 2 萬元高多了,更何況還有外界無數雙眼睛盯着。所以哪怕消費者自己口頭樂意,按照消費參與者“理性經濟人”的假設,拼多多不會也不能冒這個險。

正是由於特斯拉銷售渠道全自營、不給外界留一點機會,才使得拼多多百億補貼在這裏遇阻,否則壓根不會有這事兒。

特斯拉也沒錯?

整個事件中,對特斯拉最不利的一面是:客觀上拼多多方面、特斯拉、消費者,是三個互相獨立的利益個體,然而拼多多已經將消費者爭取到了自己這一邊。

所以我們看到,在特斯拉最初發布的聲明中,強調“支持因拼多多團購活動誤導而無法提車的消費者維權,將盡所能爲消費者提供所需的法律援助”。維權,指的是讓消費者去找拼多多維權。此舉意圖明瞭:特斯拉希望把“第三方”消費者,從拼多多“那邊”拉回到自己“這邊”,坑了你的是拼多多,不是我特斯拉。

但大腿沒能擰過胳膊,所有人都注意到是特斯拉不把車交付給消費者,卻忽略了消費者的錢是付給了拼多多。別打岔,誰都知道特斯拉最終也能得到消費者的那 25 萬元,還外加拼多多補的 2 萬元,但收消費者錢的終究是拼多多,不能在這時將拼多多與消費者捆綁爲共同體。“誰收了你的錢誰負責”,這似乎也有道理。

但從合同角度呢?確實消費者自己錢包裏的錢,並沒有直接進特斯拉的銀行賬戶,但買賣合同是雙方籤的阿。這位武漢車主自己也說,他是“直接與特斯拉籤的合同”,所以“是特斯拉的責任”。這話沒什麼毛病,“誰收錢誰負責”是社會常理,而“誰籤合同誰負責”優先級更高。

這裏就來到了整個事件最後的關鍵點:拼多多代付款,究竟構不構成轉賣。

自始至終,特斯拉抱住不撒手的理論依據,是銷售合同中那條“不得轉賣”。按照常理,我買車,有人幫我付款,本是合情合理。但如果有充足的客觀證據和社會共識,表明代付款的一方與我並無任何私交,並且其代付款行爲顯然是爲了商業利益,這算不算“事實轉賣”呢?

轉賣,在以往的理解中,一定是買賣雙方中間的第三方,先有買入再有賣出。但在這個案例中,拼多多與消費者本人並無任何私下關係。且拼多多身份是一家銷售服務機構,代消費者付款的動機是爲了自身商業利益。拼多多也沒有任何先使用這輛車、再交付給消費者的意圖和可能(否則就會變成二手車問題)。

說不是轉賣吧,這相當於把“先買入再賣出”的兩步過程,省略爲了“代付款”一步;說這是轉賣吧,又確實不符合過往對於“轉賣”二字的傳統界定標準。假如真有機會對簿公堂,這應該是爭論的焦點。

擴展一下,反過來理解:

假如拼多多直接將 2 萬元補貼款轉給消費者,消費者自行找特斯拉付款籤合同,特斯拉便不佔任何理(但拼多多不太可能這麼做,因爲補貼款給到消費者,拼多多未必能對用途有約束力,消費者愛買啥買啥);

假如拼多多先與消費者簽訂補貼協議,由消費者墊付全款後持憑證來找拼多多“報銷” 2 萬補貼,特斯拉也不佔理(但拼多多也不太會這麼做,因爲付款時直接減去補貼款,與先墊付後補貼,對於消費者而言意義是不同的,對拼多多來講營銷效果會打折扣);

假如付款的不是拼多多,而是消費者本人的親友,有充足理由表明雙方無利益往來、付款方非商業機構、代付款行爲非銷售目的,那麼這種代付款可以被輕易解釋爲贈予,而絕不可能構成轉賣,特斯拉自然沒話說(拼多多顯然不是……)。

誰都沒錯?

拼多多沒錯,特斯拉沒錯,消費者更不可能有錯,大家都沒做錯,那整個事情怎麼會出岔子?

雖然拼多多之於特斯拉確實沒錯,但拼多多之於消費者,或許有未盡足義務之嫌:它承諾了自己實際上並沒法保證的事,車終究在特斯拉手裏,需要消費者自己去處理,這間接導致消費者沒能順利成交。整個事件,請不要忘記這是一樁三方關係,並不是“拼多多+消費者”與“特斯拉”兩邊的矛盾。

在拼多多看來,自己補貼消費者,在特斯拉處應該暢通無阻。拼多多似乎忽略了特斯拉買賣合同中禁止轉賣的條款,或者說過於自信能輕易在法理上說服特斯拉。

假設特斯拉真的必須向消費者交付車輛,拼多多得到了什麼?特斯拉這幾天的種種動作,真的是因爲對自身合法權益的信心滿滿?雖然我們認爲特斯拉拒絕交車,是能代表現代商業社會規範的,但合同中“轉賣”條款確實不夠清晰,相關的司法解釋也確實不足以提供支持。真的訴諸法律,特斯拉其實贏面並不大。

即便特斯拉最終落敗,它現在的行動越多,掙扎的時間越久,消費者未來對於上拼多多買車就會越嘀咕。更不要說,對於特斯拉這樣的全自營渠道而言,在此事之後增加各種條款限制來防止拼多多事件再次發生,並不是什麼難以實現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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