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xx區xx鄉xx村有大片鹽鹼地,十多年因鹼水侵害不能耕種。絕大多數羣衆要求要求改良土壤,把鹼水擋住。但因該片土地在十年前就承包給農民,誰也無能爲力。村委會幾次想“挖壕排鹼”因資金短缺,不能進行。2020年,村委會應絕大多數羣衆要求,終於下決心,在地頭挖了一條十米寬的一道槽,使得鹼水有效的得到了控制。受到了人民羣衆的好評,也受到了各級政府部門的肯定。但總有人不滿意。2020年五月,村裏就有人以村委會損害了自己的土地,要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5000元。起訴到xx區人民法院。2020年本案在xx區法院xx法庭開庭。

【不同意見】

對待本案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爲,土地既然已經承包給農民,農民就有權利管理,任何佔有農民承包地的行爲都是違法的。應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第二種意見認爲,既然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又是多年不能耕種,村委會有權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張哥同意第二種意見,並代理了本案的被告:xx區xx鄉xx村民委員會。

下面是張哥在庭上發表的代理意見。

尊敬的法官:

xx區姚孟街道法律服務所,接受本案被告(xx區xx鄉xx村民委員會)的委託,指派我作爲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出庭履行職責。開庭前本代理人對案情有了一定的瞭解,並親自到現場做了調查。今天參加庭審,對本案的事實瞭解更加深刻。現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法律規定,發表代理意見如下,請合議庭合議時參考。

本案事實清楚。人民法院應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1、被告村委會決定對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挖壕控鹼”改良土壤,是“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職責所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原告所在的村委會,根據村民多次提議,對因鹼水多年侵害的桃樹地進行挖壕控鹼的措施,進行土壤改造,是被告村委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職責所在。被告的這一舉動,有利於農民羣衆增加土地可耕種面積,增加農民收入,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大好事。這一點已經得到全體村民及各級政府的認可。

2、被告在作出挖壕控鹼決定前、中、後都是經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的,不存在違法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機制和公開透明的工作原則,建立健全各種工作制度。

被告村民委員會,爲給村民辦好事,依照法定的程序,事先召開了村民委員會討論,又通過了涉及桃樹地的村民絕大部分農戶同意。事後村委會有召開會議進行了鑑證,證明了是有利於村民利益的。經過解州自然資源所調查、運城市鹽湖區自然資源局認證,證明證明村委會決定挖壕控鹼的行動程序合法,有效地控制了鹼水向南蔓延,效果明顯,現場沒有發現違法行爲。

3、被告村委會“挖壕控鹼”行動,沒有損害任何人(包括原告)的利益。

該桃樹地多年來被鹼水侵襲,致使農戶長期以來無法耕種,沒有收益,嚴重損害着農戶的利益。這是大家都有目共睹的事實。許多農戶都提出要對該地進行控鹼改造,以擴大種植面積,只是由於費用太大,無人願意承擔投資。村委會幹部也想幫助農戶改造,也是因爲費用太大,無力承擔。2020年2月,村委會終於下定了決心,作出“挖壕控鹼”改造土壤的決定,就是爲了農民羣衆的利益。本來無可厚非。但是任何事情都有兩面性,都會有人反對。本案的原告就是其中之一。他不但對絕大多數村民同意的、村委會決定並支付費用的改造土壤的行動不予支持,反而在抖音上因此事多次污衊村長張xx是村霸,損壞農田30畝。原告這樣的誣陷行爲,引起了全體村民的反對,對被告村委會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對張建文本人的身心也造成了極大的傷害。被告村委會要求原告在抖音平臺公開向張xx同志賠情道歉,並賠償其精神損失。如果原告不賠情道歉,被告村委會及張xx同志本人將保留其起訴的權利。

原告在起訴狀中稱,由於被告“挖壕控鹼”造成0.3畝地無法耕種,請問原告,挖壕控鹼時你地裏種的是什麼?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5000元,起因就是,被告村委會主任答應給他5000元補償。全村涉及桃樹地50多農戶村委會沒有給一人答覆補償,豈能單獨給原告答覆嗎?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請問原告,被告村委會進行“挖壕控鹼”的時候,你地裏面種的是什麼?你當時的損失在哪裏?

原告在起訴狀中要求被告村委會將挖壕控鹼的地,恢復原狀,請問問全體村民,哪一個會答應?!

現在,原告的桃樹地可以耕種了,原告應當給付被告多少費用呢?

4、被告村委會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的被告採取的“挖壕控鹼”行動,實踐證明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我們承認,被告村委會爲了大多數農戶的利益,決定進行“挖壕控鹼”,對全體涉及桃樹地的農戶的原有土地造成了一些“損害”(減少),這是客觀事實。這種行動可以認定爲“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這種危險從哪裏來的呢?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因此,被告村委會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何況這種“避險”行爲,並沒有造成原告承包地面積的減少,他可以在其水面養魚養蝦,也可以種植蓮藕等。這也爲原告創造價值提供了條件。何樂不爲呢!

綜上所述:被告村委會的“挖壕控鹼”決定,是一項利國利民的行爲,沒有任何過錯;本案原告也沒有任何損失,依照法律規定,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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