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彭某訴尚某離婚糾紛一案,在彭某提起訴訟前,尚某就多次毆打彭某。現尚某又多次到彭某暫住地鬧事,多次辱罵、恐嚇、威脅彭某及父母和相關近親屬,嚴重影響了相關人員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彭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並提供了相關證據。

二、審理結果

案件受理後,鎮平縣人民法院城關法庭法官唐書振第一時間審覈了彭某提交的證據材料,認爲彭某確實存在遭受丈夫尚某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2020年8月12日,唐法官向被申請人尚某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這是自《反家暴法》正式實施以來,鎮平縣法院發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裁定自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三、法官說法

人身保護令是人民法院爲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民事訴訟正常進行而採取的一種民事強制措施。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不僅可以在訴訟中提出,還可以在訴前提出。

爲了確保這份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實效,鎮平縣人民法院除了把人身安全保護令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外,還同時送達至彭某所在地的派出所、村委會等相關單位,請求協助執行,以保障申請人彭某及其親屬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對於拒不履行者,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拘留等相關處罰。

(王崇 張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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