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生的董某,從2005年9月至今,在江蘇無錫某化工公司雙氧水製造崗位工作,該企業原爲國有企業,2003年改製爲民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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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9日,董某向市人社局提出企業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申請並提交職工檔案和工資單。市人社局經審覈後當即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並向董某送達。

董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

本院認爲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對於企業而言,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只針對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工人。

根據《無錫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意見》(錫政發〔2008〕103號文)第六條規定:

“參保人員在省政府第36號令施行前從事經市勞動保障部門批准的特殊工種的時間,計算爲從事特殊工種年限。省政府第36號令施行後,特殊工種實施範圍僅限於國有、國有控股和區(縣)屬以上集體企業及其職工,不再擴大。爲平穩過渡,本意見實施前已經在經批准的特殊工種崗位上工作、本意見實施後仍從事同一工種的人員,在2011年6月底前從事該工種的時間,仍可計算爲從事特殊工種年限。”

這是無錫市在省政府第36號令施行後對計算特殊工種年限作出的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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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文)中規定:

“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特殊工種的管理和審批工作。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每年要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送特殊工種名錄、實際用工人數及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的人員名冊及其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

此後,江蘇省和無錫市也多次發文,強調特殊工種的備案管理。根據人社部發〔2018〕73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也再次明確“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的規定,嚴格控制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政策實施範圍,各地不得自行放寬。”

本案中,雖然董某從事的雙氧水製造在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特殊工種名錄中,但其未提供其所在的公司根據上述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送《從事特殊工種人員花名冊》並經審覈的相關材料,且公司改制後系民營企業,故董某提出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申請不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等相關規定,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無不當。

綜上,判決駁回董某的訴訟請求。

董某不服,繼續上訴

訴稱:1、原審適用法律錯誤。原審以國發〔1978〕104號文作爲判決的重要依據不妥,事實上國發〔1978〕104號文制定時並沒有民營、外資、合資性質的企業。

隨着改革的深入已發生了重大轉變,絕大多數集體所有制等國營企業轉製爲民營企業。國家的立法初衷是保護特殊工種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原審法院判決違背了國家立法本意。

2、公司未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送《從事特殊工種人員花名冊》並經審覈的相關材料,這完全是市人社局行政不作爲所致。

既然國家及省市級等諸多文件要求特殊工種要規範年審,市人社局和企業就應該嚴格依照特殊工種審覈流程的審覈原則進行年審,不僅每年企業要報審,而且行政機關每年要到設有特殊工種的單位進行現場審覈。

鑑於市人社局沒能嚴格履行特殊工種國家規定的申報審覈流程,而導致其從事特殊工種的認定部分檔案缺失,這一切都是市人社局的嚴重行政不作爲所致,市人社局應承擔責任。

3、對於原審法院認爲董某在民營企業工作,不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規定的意見,其認爲其所服務的企業是國營轉制後的民營企業,而所從事的工種是由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特殊工種,企業轉制不是員工所能左右的,不能因企業性質的轉變而改變已被國家認定的特殊工種,更不能因企業的轉制而使員工從事特殊工種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綜上,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

二審法院

本院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董某的情形是否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規定。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1303號建議的答覆》(人社建字〔2015〕125號)中有明確意見:

“我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政策產生於計劃經濟時期。特殊工種的範圍由各行業主管部門確定,報勞動行政部門批准,通過提前退休的方式對該行業從事特殊工種職工給予事後補償。當時對適用範圍也作了明確界定,僅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並建立起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政策的相關背景和實施條件都已經發生很大的變化,已經不能適應多種經濟成份並存、勞動條件改善、養老機制轉變等新情況。由於養老保險待遇與職工的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直接相關,片面採取提前退休的辦法,會影響職工本人的利益,同時,隨着市場經濟發展,各方責任更加明晰,因此企業應承擔起相應的責任,不能把職工通過提前退休而簡單地推給政府。”

對於無錫市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政策,錫政發〔2008〕103號文第六條明確規定,“省政府第36號令施行後,特殊工種實施範圍僅限於國有、國有控股和區(縣)屬以上集體企業及其職工,不再擴大。”

本案中,原審法院已查明,董某於2005年起在公司雙氧水製造崗位工作,公司系民營企業,不符合上述規定確定的可以適用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政策的單位範圍。

因此,董某不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單位限制規定。

根據相關法規要求,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每年要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送特殊工種名錄、實際用工人數及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的人員名冊及其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

本案中,在卷證據不足以證明司對雙氧水製造崗位實施了上述申報,由職工個人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亦不符合上述規定。

在工作年限方面,錫政發〔2008〕103號文第六條對有關企業進行了放寬,“爲平穩過渡,本意見實施前已經在經批准的特殊工種崗位上工作、本意見實施後仍從事同一工種的人員,在2011年6月底前從事該工種的時間,仍可計算爲從事特殊工種年限”。

而且,在工作年限的計算上,董某自述於2005年9月至今在公司從事雙氧水製造崗位工作,即使按照錫政發〔2008〕103號文第六條的規定進行放寬,從2005年9月至2011年6月,董某從事特殊工種崗位工作的時間不滿八年。

因此,董某不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相關審批程序和工作年限的規定。

綜上,市人社局對董某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申請不予受理並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這是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過程中經常遇到的一個問題,就是企業的性質,決定了是否可以被認可爲特殊工種工齡,哪怕事實上,乾的是同樣的特殊工種。

所以要想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首先必須是國營單位或者縣以上的大集體,小集體也是不被認可的。許多人覺得不公平,但是1978年頒佈的法律依然有效,就是這麼規定的,所以瞭解了這個特點,如果是民營企業,就別費腦筋考慮特殊工種了,更別說自由職業者了。

當然,本案中之所以最終打起行政訴訟,是因爲原企業系國營單位,2003年改制,董某想打打擦邊球。但是未能如願。

就無錫當地的政策而言,就改制企業的特殊工種認定,從全國來講還是比較寬鬆的。

目前改制後是否認可特殊工種,全國說法不一,通常有以下幾種情形:1、特殊工種崗位沒變,依然認可。2、改制後,不認可特殊工種。3、改制後認可一段時間。4、不置可否的,或者說改制時需要審批確定是否認可後期的特殊工種。

通常對於第一種認可的情形,也是要改制前就是特殊工種崗位,改制後依然在本崗位纔可以。本案中,董某也是改制後入職的,所以一般無法認可特殊工種的。而且即使認可其特殊工種,在2011年過渡期滿,董某的特殊工種工齡依然不夠。

另外本案中,董某從事的雙氧水製造工,確實是在國家認可的特殊工種名錄中的,依據的文件是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化學工業有毒有害作業提前退休工種的覆函》(〔78〕勞護字第36號),在第三大類,無機鹽中,雙氧水製造工,無論是法還是電解法,都可以算作有毒有害特殊工種。

對於許多從事有毒有害崗位,但是無法認定特殊工種的員工,首先要做好勞動保護,儘量避免職業病的發生,佩戴好勞防用品,做好每年的體檢,及時跟蹤自己的健康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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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關於做好全國特殊工種崗位人員信息庫運行準備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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