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看望參加全國政協十二屆四次會議的民建、工商聯委員時,首次用“親”和“清”兩個字精闢概括、定位並系統闡述了新型政商關係,不僅讓政商雙方有規可依、有度可量,更給黨員幹部和企業家之間怎樣打交道,指明瞭方向,劃出了底線。這對於打造綠色的政治生態、構建公正的市場環境、營造良好的社會風氣具有重大意義。

沒有離開政治的經濟,也沒有離開經濟的政治。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離不開良好的政治生態作保障,而親清政商關係,是清朗政治生態的題中應有之義。政商關係“親”,領導幹部主動爲企業提供服務、雪中送炭,企業投資創業熱情就足;政商關係“清”,領導幹部與企業主劃清公私界限,不“勾肩搭背”,企業便可一心一意謀發展。“親”則兩利、“清”則相安,政商關係形成良性互動,清朗的政治生態直接培育形成良好的營商環境,便能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源源不斷注入正能量。

辦法出臺的目的及背景

爲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國家、省民營企業家座談會精神,釐清政商交往定位,規範政商交往行爲,構建“親” “清”新型政商關係,推動我市在新一輪改革發展中繼續走在前列,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政商關係的指稱

是指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與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的關係。

新型政商關係的內涵

構建新型政商關係要做到既“親”又“清”。對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而言,“親”就是主動靠前服務、積極擔當作爲、爲企業排憂解難,對企業負責人多關心、多交流、多引導、多幫助;“清”就是同企業負責人規範交往,關係清白、純潔,不能有貪心私心,不能以權謀私,不能搞權錢交易。對企業及其負責人而言,“親”就是積極主動同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溝通交流,多聯繫、講真話、說實情、建逢言,滿腔熱情支持地方發展;“清”就是潔身自好,講誠信、守商規、走正道,遵紀守法辦企業,光明正大搞經營。

構建新型政商關係的舉措與途徑

優化政務服務

1.建立聯繫企業制度。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領導班子成員每人至少聯繫3家企業,市直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每人至少聯繫1家企業。市委每半年、市政府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企業界人士座談會。各級領導幹部每年至少2 次到所聯繫企業走訪或召開現場辦公會。

2.健全決策聽證制度。黨委、政府經濟類工作會議,人大、政協全體會議以及研究涉企政策的重要會議,邀請企業界人士參加。各級各部門出臺涉企政策,應事先徵求企業、行業協會和商會代表的意見建議。注重從企業界人士、行業協會、工商聯和商會代表人士中選聘特約檢察員、人民監督員。

3.打造服務企業新平臺。推廣“互聯網+企業”服務方式,在市政務服務平臺框架內,搭建政企聯絡平臺,對企業訴求限時辦理、及時反饋、跟蹤問效。搭建線上線下結合的法律、金融、科技創新、知識產權等服務企業平臺,助推企業創新發展。

4.建立企業家智庫。邀請具有代表性的企業界人士和有關專家學者組成智庫,通過召開政企對話會、開展調研等方式,分析研判全市經濟形勢,提出對策措施,爲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參考。

優化環境改善服務

1.提高政務服務效率。加大簡政放權力度,深化“一次辦好”改革,大力精簡環節、材料和流程,壓縮辦理時限。堅決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堅決整治對企業合理訴求在職責範圍內不主動協調處置、在規定期限內不予答覆、對企業合法權益不予保護等爲官不爲、懶政怠政行爲。及時受理、處置企業投訴。

2.減輕企業負擔。搭建“煙臺市科技企業培育服務平臺”,追溯落實減稅降費政策。規範降低涉企保證金和社保費率。對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清單管理。加大“紅頂中介”治理力度,堅決杜絕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收費。

3.鼓勵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建設。規範行業協會管理體制,改進管理服務。依託重點行業、優勢產業和新興產業,加快培育和發展行業協會,擴大行業覆蓋率。加強商會建設與改革發展,完善行業、區域、異地等商會組織,擴大商會會員覆蓋和工作覆蓋。

4.保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覈制度,促進行政執法公開透明、合法規範。執法、執紀機關在辦案中慎用強制措施,不得違法違規凍結企業賬號、查封企業賬冊、堵塞企業資金流通渠道、發佈影響企業聲譽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爲。依法打擊侵害企業合法權益和企業經營者人身、財產權利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爲。強化對涉及企業及其經營者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

5.加大政策落實和政府履約力度。抓好省“非公十條”、市“非公38條”等涉企政策法規的貫徹落實。推進《煙臺市民營經濟促進條例》深入實施,進一步優化民營經濟組織發展環境。全面履行政府與企業間合作協議,將政務履約和守諾服務納入政府績效評價體系,健全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健全完善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簽訂合同合法性審查機制,從源頭上減少政府與企業糾紛、案件發生。

6.加強政策法規宣傳。深化行政許可目錄、權責清單、公務服務事項目錄公開。採取多種形式向企業宣傳和解讀相關政策,全面及時發佈扶持性政策及申報指南,提供詳盡指引,充分預留企業申報時間。

7.開展營商環境評價。每年年底,組織企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市直有關部門、單位進行民主評議,推動機關單位轉變作風、改善服務、提高效能。聘請企業監督員,對窗口單位辦事效率和服務效能等情況進行監督。

明確界限規範行爲

1.實行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政商交往行爲“正面清單”。在不觸碰紀律“紅線”和法律“底線”的基礎上,旗幟鮮明地鼓勵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與企業及其負責人正常接觸和交往,主動熱情搞好服務。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經單位批准可參加或組織以下活動:

(1)參加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爲推動自身發展壯大組織的外出考察調研活動;

(2)組織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參加旨在推廣企業產品或服務的展銷會、推介會等公開經貿交流活動;

(3)組織企業相關人員參加政策宣傳、產業提升、人才培 養和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模式等培訓活動;

(4)參加企業、行業協會、商會舉辦的座談會、年會等旨在瞭解行業或企業發展狀況、聽取意見建議的各類公開商務活動, 可以接受企業提供的符合公務接待標準的工作餐;

(5)協助企業到外地申報項目、開展推介活動等,企業統一安排出行、就餐的,一律按公務出差規定執行;

(6)開展招商引資等事關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工作時,爲加強溝通、提高效率、節約時間,可以邀請企業界人士在各類符合公務接待的場所進行協商,確需用餐的,按照公務接待標準安排公務用餐;

(7)上門服務企業或開展調研,確需企業提供用餐的,應按不超過當地公務接待標準或按企業職工標準安排用餐;

(8)上門服務企業或開展調研,應自備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確有需要可搭乘企業交通工具;

(9)在與企業人員特別是臺港澳海外人士交往中,不提倡互贈禮品,確因工作需要贈送禮品的,按有關規定報批,接受的禮品按有關規定處理;

(10)在與外商開展業務洽談等活動時,可以遵循國際慣例, 按照外事有關規定和外賓接待標準執行。

2.實行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政商交往行爲“負面清單”。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在與企業及其負責人交往中,要守底線、講規矩,遵規守紀、廉潔自律,不準收受企業給付的紅包、禮品、有價證券、消費卡等財物;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及出入私人會所、高消費娛樂場所;不準在企業兼職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以及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股權、證券等;不準默許、縱容配偶、子女或特定關係人在所管轄或影響範圍內的企業掛名領取薪酬,違反規定向企業提供商品、勞務等經商活動;不準干預企業正常經營活動,損害企業合法權益,或爲企業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對企業進行亂檢查、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亂募捐;不準無償或以象徵性支付錢款等形式借用企業財產,由企業報銷應由單位、個人負擔的費用;不準在行政管理和服務等環節喫拿卡要、慢作爲、不作爲、亂作爲,以及從事其他違紀違法行爲。

3.落實容錯糾錯機制。認真落實《煙臺市黨政幹部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健全完善政商交往中的容錯糾錯機制,在實際工作中嚴格把握“三個區分開來”,營造支持改革、寬容失誤、鼓勵擔當的良好氛圍。

落實責任形成合力

1.明確責任分工。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要擔負起構建新型政商關係的主體責任,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擔負起監督責任,統戰部門和工商聯要做好對企業負責人的團結、服務、引導、教育工作,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本辦法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形成黨政齊抓共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和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工作合力。

2.構築信用監管格局。推進“7天雙公示”、誠信“紅黑榜”和“國家聯合懲戒黑名單”等政務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工作。落實國家系列聯合懲戒備忘錄,將企業失信信息嵌入行政審批系統,構築“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監管大格局。對於誠信經營、廉潔記錄良好的企業,在資金、項目支持和企業負責人政治榮譽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

3.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加強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廉潔從商教育,完善支持企業家專注品質、創新發展的政策體系,構建有利於企業家幹事創業的體制機制。深化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實踐活動,實施素質能力提升工程。發佈全市納稅百強企業和年度非公有制企業綜合實力、納稅貢獻“雙50強”。

4.發揮企業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建立健全國有企業基層黨組織。依託商會抓好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加大“建組織、擴覆蓋”力度,注重在生產經營一線和青年職工中發展黨員。

5.從嚴執紀問責。暢通企業訴求渠道,精準發現、及時處理影響和破壞營商環境的典型問題。嚴肅查處服務企業過程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嚴肅查處政商關係中各種違紀違法行爲,對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有關紀律規定的,依紀依規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通報、誡勉直至黨紀政務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對於企業及其負責人通過拉攏腐蝕、圍獵領導幹部謀取不正當利益等違法行爲,堅決依法處理。對涉及官商勾結、爲官不爲等問題線索的實名舉報優先辦理、優先覈查,並及時向舉報人反饋辦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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