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 陳少勇)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新規定對利率等相關內容進行了重大修改。近日,有不少網友來我所進行諮詢,下面就大家普遍關心的2個問題進行一下簡要答覆,以起到共同學習的目的,謹供參考。

問:新民間借貸“四倍”的利率如何理解?

答:衆所周知,利率問題是民間借貸規制的核心問題。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而,這次新規定將原來的24%和36%的上限,調整爲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那麼什麼是“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所謂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2020年8月20日最新發布的一年期爲3.85%的四倍計算,故此新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上限爲15.4%。

問:新規定自頒佈日起施行,如何確定分界日?

答:新規定自2020年8月20日頒佈日起施行。新規定第三十二條“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也就是說,借貸行爲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因此,以2020年8月20日爲分界,已經受理的案件原則上繼續適用原規定,新受理的案件適用新規定。考慮到自2019年8月20日起,原有的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故借貸行爲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