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治課|男生踹傷襲胸者不認定見義勇爲並被刑拘,律師詳解)

把猥褻女伴的男子踹傷,是見義勇爲還是故意傷害?

據澎湃新聞8月24日報道,湖南省永州市17歲女生小雪(化名)在商場被52歲男子雷某肘襲胸部。隨後小雪報警,並和同行男友胡某將雷某帶到商場監控室。因雷某逃跑,爲將其控制,胡某用腳踹了他。

經民警協調,小雪和雷某達成調解協議,雷某賠其300元。雷某因被踹傷住院,構成輕傷一級,手臂和腿粉碎性骨折,向胡某索賠20萬元。

令小雪和胡某沒想到的是,8月21日,永州警方向胡某出具《拘留通知書》,於當日將涉嫌故意傷害(輕傷)罪的胡某刑事拘留。警方稱,胡某的行爲不屬見義勇爲。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表示,故意傷害罪是針對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而定的罪。見義勇爲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我國《民法通則》有規定:見義勇爲系合法行爲,是指個人不顧自身安危通過同違法犯罪行爲做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等方式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一種行爲。見義勇爲主要表現爲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做鬥爭,其時效性要求比較強。

趙良善分析,本案中,如果雷某正在對女生猥褻時,胡某腳踹雷某,造成輕傷的,胡某的行爲屬於見義勇爲,不構成犯罪。

但本案的事實是,女生被雷某肘襲胸部後,和胡某已選擇報警、並調取監控來維護自身權益,此時,雷某侵害女子的猥褻行爲已終止。在監控室指認時,胡某踹傷雷某的行爲是爲阻止雷某逃跑,而不是爲避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胡某行爲造成雷某輕傷的損害,屬於故意傷害,而非見義勇爲。

趙良善認爲,雖雷某違法在先,但受害者在維權時也應講究方式方法,儘可能採取不具有攻擊性的措施拖住侵害方或尋求其他幫助,切勿意氣用事,否則得不償失。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邢鑫認爲,在司法的認定中,“輕傷”實際上已經是較爲嚴重的傷,具體到本案而言,雷某的兩處粉碎性骨折其實已經屬於傷情較重。可以認爲,胡某的腳踹行爲用力較猛,甚至過猛。判斷胡某的行爲所造成的傷害結果是否超過必要限度,將成爲本案的關鍵點之一。

邢鑫還分析,我國《刑法》中並無“見義勇爲”的規定。《刑法》第20條對正當防衛行爲進行明確,即: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然而在本案中,雷某的不法侵害行爲已經結束。即使胡某繫懷疑雷某將繼續實施不法侵害而腳踹雷某,其行爲應被認定爲事前防衛或假想防衛。而這兩種防衛行爲造成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邢鑫坦言,社會提倡見義勇爲,但若不法侵害已經停止,則應當注意阻止行爲的力度。

netease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徐萌_NN7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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