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曾傑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所高級合夥人暨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盧捷培,廣強律所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研究員

(本文寫於2020年8月22日,如需轉載,須取得作者同意)

在大量套路貸類刑事案件中,轉單平賬是一個常見的問題,但也是一個經常被誤解的問題,到底什麼纔是套路貸中的“轉單平賬”,爲何其會成爲一種套路手段?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所謂轉單平賬,是指“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爲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

這也意味着,轉單平賬的目的,是爲了不斷地壘高債務,從而通過這種壘高債務,非法佔有他人財產。其最大的特點或者客觀特徵,就是出借人與關聯公司、人員聯合放貸,從而推高貸款金額。

套路貸轉單平賬第一個關鍵特徵:參與轉單的放貸主體具有關聯性

所謂轉單平賬,本身其實是一箇中性詞。即借貸行爲中,借款人無力還款時,借款人再去找其他人借錢,歸還前面出借人的本息,比如張三欠李四錢,還不上了,張三去找王五再借錢,把欠李四的錢還上,這種情況經常發生,就是轉單平賬,並不是說只要有這種轉單平賬就一定是套路貸,這是錯誤的,比如張三不是找的王五,是找銀行借的錢,再把欠李四的錢還上。

在這裏面,李四和銀行並沒有任何關聯關係,張三和銀行之間的借款是獨立發生的,即便張三向銀行借款時,是出於歸還李四本金和利息的目的,金額的確是壘高了,但這種壘高,與李四並無關係,李四無法通過這種轉單平賬行爲獲取更高額的債權。

因此,轉單平賬本身只是一種正常的財務操作,屬於借款人的自由選擇,但是,如果發生一種情況,即如果張三欠了李四錢,李四要張三向王五再去借錢,而王五實際上就是李四老婆或者關聯人,那這種情況,就可能符合最高院《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嫌疑人安排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爲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

這種轉單平賬的核心目的,實際上就是不斷地壘高債務,就可能會被認定爲套路貸式的詐騙。

因此,判定轉單平賬是否屬於套路貸的詐騙手段,最關鍵的,還是回到轉單的放貸者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係,因爲只有存在關聯關係,才能導致最終壘高的債務規模,被嫌疑人、套路貸的實施人非法侵佔。

套路貸轉單平賬第二個關鍵特徵:轉單平賬是爲了惡意壘高金額,因此轉單行爲具有次序性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種現象,即行爲人向一個放貸公司借款,放貸公司通過不同的業務員都向行爲人放款。比如張三向A公司借錢一萬元,A公司的業務員李四放貸額度只有2千元,因此A公司另外又安排了四個業務員,總共是五個業務員,每人放貸2千元給張三。這種模式下,五個業務員,都是受A公司指使,都是該公司員工,所有的債務最後都反映到A公司的債權實現上,在這種情況下,A公司還是不是典型的轉單平賬?

答案是否定的。這種情況下,並不屬於轉單平賬。因爲A公司採用這種多人放貸的目的,並不是爲了通過轉單,在原有貸款規模上壘高貸款金額,張三的借款金額本身就是固定的,多人放貸本身就是爲了配合借款人的放貸金額,而不是在其原有借款規模上進行壘高。因此,從外觀上看,這種多人放貸,一般是同時進行的,也就是說,並不存在一個轉單行爲,並不屬於轉單平賬。而轉單平賬,往往是因爲前面的債權到期,要償還,債務人不得不另外找新的借款歸還,因此,轉單存在一個邏輯上的先後次序,即套路貸司法意見中所提的“以貸還貸”。

(本文爲個人辦案研究和經驗總結,意在爲司法實踐提供有價值的思考,行文倉促,如有錯別字和觀點疏漏,敬請指出和諒解。廣強律所曾傑非法集資金融犯罪辯護團隊寫於2020年8月22日,編輯:助理樂吾、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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