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蘇某訴稱:蘇某與孫某系朋友關係,因生意週轉資金需要,孫某於2019年4月份分兩次向蘇某借款共計191712元,於2019年6月份向孫某借市值503014.66元的USDT(泰達幣)。後經蘇某催要,孫某償還50000元,並於2019年9月給蘇某出具借條一份,口頭約定月息2分。後經原告催要借款及利息,被告至今未還。請求法院判令孫某夫婦共同償還借款644000元及利息。

二、審理結果

被告孫某向原告蘇某借款並出具借條,雙方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係。該借條中的141712元系被告孫某償還原告原借款191712元中50000元后所欠原告人民幣款項,依法受法律保護。借條中的502288元人民幣款項原告無證據證明已交付給被告,訴稱充值給被告孫某的電子貨幣市值503014.66元人民幣,亦無依據證實。該借款系被告孫某與李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被告孫某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該借款不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請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鎮平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孫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蘇某借款141712元。蘇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法官說法

2013年1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作出《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該通知載明,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於2017年9月4日發佈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載明,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本案涉及的USDT數字貨幣是一種類似於比特幣的虛擬貨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佈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江斌 王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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