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治理商業短信電話,細化管理措施也要犯規必罰

出臺商業性短信電話專門規定,針對的無疑是民衆不堪其擾的現實痛點,也將讓一些無良商家對此有所顧慮。

據工信部網站8月31日消息,工信部就《通信短信息和語音呼叫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向全社會徵求意見。意見稿涉及短信和語音呼叫管理的法律依據、適用範圍及管理對象,並就運營的管理透明度、規範化做了詳盡規定與解釋。

徵求意見稿全文,最引起個體用戶注意且贊同的,莫屬第三章《商業性短信息和商業性電話管理》的相關內容,其第十六條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或者用戶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或撥打商業性電話。用戶未明確同意的,視爲拒絕。用戶同意後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的,應當停止。此一規定針對的無疑是民衆不堪其擾的現實痛點,也將讓一些無良商家,再隨意發送商業短信的時候,有所顧慮。

在座機時代,商業電話也較少,家裏電話只有少數親朋好友單位同事偶爾打來,也沒有短信接收功能,所謂的語音留言,也並不普及。

通訊設備在20年前進入手持電話的普及階段後,未經使用者同意且來歷不明的商業短信與電話事件逐日抬頭,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愈演愈烈。以至於我身邊的朋友,多數人每天都能收到數條乃至數十條的商業短信;至於推銷電話,更是此起彼伏令人苦不堪言,心有餘悸。

根據徵求意見稿,如要發送類似短信,需遵守第十九條規定,即在商業性短信息中明確標註通過其服務發送短信的組織或個人的名稱、聯繫電話,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絕接收方式並隨短信息告知用戶,不得以任何形式對用戶拒絕接收設置障礙。也就是說,要發送短信,就須明確告知信息來自哪裏,出於什麼目的。但這裏也有一個問題,在用戶設置拒收之前,仍有數以萬計的接收可能性。因此,還是應在發送端口嚴把關,設置管理審查人員,凡是商業廣告推送信息,都應做過濾工作。

倘若他們仍然一意孤行,擅自發送的話,根據規定,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制止其行爲,可視情況限制向其提供新增通信資源或暫停相關服務。相關記錄應予以保存並提供申訴途徑。暫停相關服務前應告知相關方。這裏的“可視情況”也值得商榷。爲了不給相關措施落地留下爭議空間,我認爲,凡違反規定就應當限制,而不分輕重。

此外,第二十三條規定還要求組織建立全國統一的“謝絕來電”平臺。過去人們也在手機上拉黑廣告電話,也有相應軟件過濾垃圾來電,但很難謝絕所有來電。從現實考慮,在搭建“謝絕來電”平臺的同時,可提高商業短信和商業電話的費用,以降低無良商家的撥打次數。

多種保障,層層防護,且環環相扣,讓無良商家無機可乘。在如此嚴密的防範措施下,如仍有人以身試法,則用戶可以根據規定第三十一條,向12321受理中心投訴。處理結果也將在限定時間內反饋。而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將因違反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納入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或失信名單。當然,不良名單和失信名單還應配套經濟、行政等處罰措施,唯有如此,才能對那些無視他人感受且並不在意譭譽的商人奏效。

事實上,多數人都收到過賣房賣車賣保險的短信,且類似電話與短信隨着大數據的發展和完善,更加精準而有目的性。比如,有孩子的家長會收到無數課外班和培訓機構的電話短信,病人會收到醫藥推銷的信息,而一個人正在談論房子,就有可能收到家裝短信和電話,凡此種種不一而足,在令人厭煩的同時,甚至心生恐懼。

爲此,在工信部此番規定出臺的同時,我也建議相關部門對那些非法收集出賣手機用戶信息的機構出臺措施,制止其惡劣行爲。因爲,這也是商業信息和電話氾濫的根源之一。

□劉興亮(DCCI互聯網研究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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