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牌電動自行車罰單,臨淄區辛店街道辦事處東夏居委會韓某琪因電動自行車“未按規定懸掛號牌”上路被罰款二十元。

1時46分,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臨淄大隊事故處理科民警聶國頌出警返回途中,路過大順路、晏嬰路路口時,發現路口西北角有人使用沒有懸掛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上路,遂下車盤查並通知值班的一中隊指導員周學軍趕到現場處置。經詢問得知,韓某琪所騎車輛已經進行依法登記,並現場從前車筐內拿出了該車的車輛臨時號牌,車號是:淄博0655**3。韓某琪承認自己知道9月1日起電動自行車不懸掛號牌上路開始罰款,表示接受處罰。1時56分,民警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七十條之規定,以“上道路行駛的非機動車未按規定懸掛號牌”對其處以二十元罰款,並當場開具了編號爲:3703051400034930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韓某琪當場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字。

與此同時,民警當場拿出安裝工具,爲韓某琪的電動自行車安裝好了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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