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法發〔2020〕12號),結合2016年以來在部分法院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就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提出了具體措施要求。

改革總體要求

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培養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和諧健康發展。

弘揚文明進步的婚姻家庭倫理觀念,推進家風建設和家庭美德建設。

轉變家事審判工作方式,創新工作機制…… 等

案例

2020年8月,餘慶法院敖溪人民法庭立案受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在立案登記過程中,法官發現雙方結婚僅幾個月時間,本着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原則,法官當即向原告方做思想工作,在原告堅持立案的情況下,進行了立案受理。

受理案件後,法官向被告方送達應訴手續,同時瞭解雙方矛盾糾紛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做調解工作。在調解未果後,給雙方預留了近20天的“冷靜期”,讓雙方冷靜思考是否能夠化解糾紛,重歸於好。

在約定的期限到後,法庭再度組織調解,並邀請雙方親屬介入調解,着力修復雙方關係,在做了大量調解工作後,雙方感情矛盾較多,分歧較大,且均要求離婚。按照正確處理保護婚姻自由與維護家庭穩定關係的原則,法庭將調解工作轉入下一環節:妥善處置雙方財產問題。

雙方結婚時,按照當地風俗,男方向女方過禮有彩禮錢及購買的金銀首飾,女方則購買有嫁妝,雙方在這個問題上存在較大爭議。

法官就離婚財產處理的法律規定向雙方進行釋明,並結合雙方婚姻的實際情況,就爭議財產的處理進行調解,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

爲進一步將工作做細,避免後續產生新的矛盾糾紛,在調解協議達成後,法官組織雙方到現場進行財產清理及彩禮的返還,並對雙方進一步進行思想引導,順利將該糾紛妥善處置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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