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正式印發《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強調高等學校命名要堅持名實相符、準確規範,實行一校一名制

據瞭解,《暫行辦法》適用於發佈之後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高等職業學校以及高等專科學校的命名事項,比如,新成立高校的命名、現有高校的更名、合併院校的重新命名等,並不要求高校現有校名依照最新辦法進行變更

《暫行辦法》對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域字段、學科或行業字段、英文譯名等提出明確規範。

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域字段,應遵循以下規範:

(一)原則上不得冠以“中華” “中國” “國家” “國際”等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也不得冠以“華北” “華東” “東北” “西南”等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

(二)原則上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學校確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統籌把關,但須在名稱中明確學校所在地。

(三)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組織或個人擁有的商標、字號、名稱等,不得使用國外高校的中文譯名和簡稱。

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學科或行業字段,應遵循以下規範:

(一)農林、師範院校在合併、調整時,原則上繼續保留農林、師範名稱,確保農林、師範教育不受削弱。

(二)避免盲目追隨行業的發展變化而頻繁變更。

高等學校使用英文譯名,應遵循以下規範:

(一)英文譯名與中文名稱保持一致。

(二)學校名稱爲“大學”的,對應的英文翻譯爲“university”。

(三)學校名稱爲“學院”的,對應的英文翻譯爲“college”,或根據學科類型,也可以翻譯爲“institute”“academy”“conservatory”等。

高等學校名稱,還應遵循以下規範:

(一)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但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准,可以在學校名稱中使用對學校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捐贈者姓名或名稱

(二)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學校曾使用過的名稱。

(三)避免與其他學校名稱相近,引起混淆。

(四)字數原則上控制在12字以內

(五)由獨立學院轉設的獨立設置的學校,名稱中不得包含原舉辦學校名稱及簡稱。

《暫行辦法》強調, 高等學校應嚴格管理、合理使用、依法保護承載學校歷史與聲譽的校名無形資產,保持名稱穩定,原則上同層次更名間隔期至少10年

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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