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法院在立案、審理和執行中發現當事人不誠信行爲逐漸增多,嚴重破壞了訴訟秩序,損害了法律權威。爲打擊不誠信訴訟行爲,青田法院採取了民事罰款、刑事處罰等各種措施震懾不誠信訴訟行爲人。

案例一 ·

趙某明知實際交付的借款金額與借條上載明的金額不符,仍按照借條上載明的金額起訴,經法庭工作人員多次詢問,拒不如實陳述。其行爲構成不誠信訴訟,被我院民事罰款5000元。

案例二 ·

劉某夥同朱某向季某施壓,要求其在事先打印的借條上簽名,並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妨礙司法秩序,劉某和朱某的行爲構成虛假訴訟罪,均被我院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例三 ·

滕某訴葉某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當事人滕某在起訴前擅自對證據——《挖掘機工作時間簽單》的合計時間欄內容進行篡改,在“1天/”後添加“1500元”,其行爲構成不誠信訴訟。經承辦法官多次詢問,滕某最終承認變造證據的行爲。但鑑於騰某認錯態度良好,且該行爲對案件審理沒有造成很大影響,故我院責令其具結悔過。

第一批“不誠信訴訟失信人名單”公佈如下:

哪些行爲屬於不誠信訴訟行爲?

一、 僞造證據;二、虛假作證;三、冒名訴訟;四、虛假陳述;五、妨害作證;六、惡意訴訟;七、逾期舉證;八、訴訟突襲。九、開庭遲到。

如何對不誠信訴訟行爲人進行懲戒?

一、依據情節輕重,進行民事罰款、拘留等處罰,構成虛假訴訟罪、詐騙罪、妨害作證罪以及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的犯罪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

二、法院建立不誠信訴訟失信人名單制度,將其失信信息在本院外網、官方微信、訴訟服務中心等公衆平臺對外發布。在審判執行中,對已列入不誠信訴訟失信人名單的人員不予辦理訴訟費減、緩、免及司法救助等優惠扶持政策。

對於主動承認不誠信訴訟行爲的,能減輕或免除處罰嗎?

我院建立不誠信訴訟失信人正向激勵機制:行爲人在本院立案時或開庭審理前,主動承認並說明不誠信訴訟行爲,情節輕微且並未影響審判工作的,可以予以訓誡或責令具結悔過。

轉自:僑鄉天平、煙語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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