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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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根據具體犯罪行爲所侵害的法益,結合被告人主觀故意,確定犯罪行爲初犯的具體罪名。爲同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爲,相互有牽連關係的,應從一重罪處罰。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劉某

公訴機關: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何某從廣州某某公司辭職後,以掛靠山東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深圳某醫院續簽了合作協議,從何某簽訂合作協議至其離開深圳某醫院期間,被告人何某總計從廣州某某公司購買的冷凍消融針(一次性手術專用耗材)不足50支,但此期間,被告人何某、劉某爲到該醫院的患者共212人次使用了冷凍消融針,收取患者費用的冷凍消融針數量爲603支,金額共計人民幣5994026元,其中有8人次通過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報銷,報銷的數量爲18條,報銷金額爲105710.4元。被告人劉某作爲醫院腫瘤科的主任、科室氬氦刀手術的主刀醫生,明知何某通過重複使用一次性冷凍消融針的方式謀取患者及社保基金錢財,仍置科室其他醫護人員提出的意見於不顧,多年來對何某的犯罪行爲予以配合。

被告人何某在通過重複使用冷凍消融針的方式謀取患者及社保基金錢財時,需通過與深圳某醫院及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進行結算。深圳某醫院在合作期間要求被告人何某提供冷凍消融針的購貨發票。因何某僅從廣州某某公司購買了不足50支冷凍消融針且從未開具過發票,何某聯繫了與該醫院沒有冷凍消融針業務的深圳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虛開普通發票7張,發票銷售金額人民幣10萬元。又向該醫院提供了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某醫療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18張,發票銷售金額爲人民幣2309397.68元,經調查,該18張增值稅普通發票均爲假髮票。

裁判結果

羅湖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被告人劉某犯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宣判後,被告人劉某提出上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被告人何某、劉某的行爲是否構成犯罪,其行爲應如何定性?2.被告人何某的行爲是否還構成虛開發票罪?

1.關於被告人何某、劉某的行爲是否構成犯罪及其行爲的定性

本案涉及的冷凍消融針是一種一次性使用的醫用器材,在該器材的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在2014年9月26日批准的醫療器械註冊登記表中均明確其爲一次性使用產品。

而被告人何某作爲有醫生資質的專業人員,即使在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也應嚴格按照醫療器械產品的使用說明對患者進行治療。其作爲該領域專業人員,卻從未看過產品說明書,稱不清楚涉案冷凍消融針爲一次性使用產品,該辯解與事實不符,被告人何某購買的冷凍消融針數量遠少於其使用數量,需通過虛開發票才能滿足報銷要求,該行爲與其所稱不知曉爲一次性使用產品是相悖的,相關證人證言、冷凍消融針使用情況清單等證據均證實了被告人何某在手術過程重複使用了一次性醫療器械冷凍消融針。故應認定其主觀上明知涉案冷凍消融針爲一次性使用醫療器械,客觀上違反強制性標準要求重複使用,其行爲應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論處。

被告人劉某辯稱其對被告人何某重複使用一次性手術耗材的情況不知情,僅僅只是懷疑,經查,其作爲腫瘤科主任兼主任醫師,系氬氦刀手術過程中配合被告人何某的主刀醫生,參與使用冷凍消融針對患者實施的手術時,有對實施手術所使用的器材實行監管的職責,其在明知被告人何某違反醫院對醫療器械保存、保管規定和強制性使用標準,以及科室護士李某燕、宋某等人均向其反映被告人何某重複使用冷凍消融針的情況下,仍然置患者的健康於不顧,允許被告人何某繼續重複使用冷凍消融針進行手術。證人梁某寶、李某燕、宋某的證言相互印證,均能證實其明知被告人何某重複使用一次性手術耗材的事實。被告人劉某的供述亦證實,其對被告人何某有明確獲取非法利潤的目的是明知並提供幫助的。綜上,被告人劉某稱不瞭解被告人何某重複使用一次性耗材的情況的辯解與事實不符,應認定被告人劉某主觀上明知被告人何某重複使用一次性冷凍消融針,並持一種放任的故意;客觀上被告人劉某在科室人員向其詢問、反映重複使用一次性冷凍消融針情況時,其明知該情形卻未制止或上報,對被告人何某的行爲仍積極予以配合。被告人劉某的行爲亦應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論處。

2.關於被告人何某的行爲是否還構成虛開發票罪

被告人何某爲向該醫院提供報銷所需冷凍消融針的購貨發票,分別聯繫了與該醫院沒有冷凍消融針業務的深圳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某醫療有限公司虛開發票,其行爲已構成虛開發票罪。該行爲與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的行爲即重複使用和銷售冷凍消融針的行爲均出於非法獲取利潤的犯罪目的,系出於同一個犯罪目的而實施的有關聯的犯罪行爲,應從一重罪處罰,即按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處罰。

案例註解

本案中,關於被告人的行爲定性存在的爭議,羅湖法院認爲,根據犯罪構成理論,結合具體罪名的法律規定,被告人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而非詐騙罪的理由如下:

第一,從主觀方面來看,二被告人的主觀故意是出於謀利,對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這一行爲可能帶來危害人體健康結果的放任,而詐騙罪主觀方面是對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故意。本案的被告人是擁有醫生資格的專業人士,顯然他故意的內容是多次使用醫療器械來謀取不法利益,而不是騙取病人信任,讓其出於信任處分自己的財物。

第二,從客觀行爲來看,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表現爲違法國家產品質量法律法規,銷售明知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對人體造成危害的行爲。而詐騙罪的客觀行爲表現爲得到被害人信任,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爲,讓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物。本案中的被告人反覆使用國家規定一次性的醫用器械,併產生了危害人體健康的後果。

第三,從侵犯的客體和犯罪目的來看,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與詐騙罪的區別,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用器材的質量監督管理秩序和公民生命健康權,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前者的犯罪目的是獲取非法利潤,後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本案涉案的冷凍消融針屬一次性手術耗材,二被告人卻未按規定採購、管理和使用,被告人使用後帶走、重複消毒、重複使用獲取非法利潤的行爲,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侵犯了國家對醫用器材的質量監督管理秩序和公民生命健康權,故本案定性更符合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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