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相差28歲,老夫少妻鬧離婚!妻子一個理由分走60%財產

近日,白雲法院審結了一起

老夫少妻離婚案,

夫妻二人相差28歲,

因感情破裂對簿公堂,

最終法院判決准許離婚。

“老夫少妻”分居鬧離婚

小夏與老葉於2008年5月經人介紹認識,2015年4月15日登記結婚,夫妻二人年齡相差28歲,屬於比較典型的“老夫少妻”。2012年7月,56歲的老葉喜得兒子小葉,欣喜萬分。

婚後初期雙方感情尚可,後來在生活中經常因生活習慣不一致發生爭吵。2019年9月,老葉以595萬元價格出售房屋,兩人商量着將售房款用於購買新房,並給了50萬元的購房定金。但後來老葉將其中380萬元給了其弟弟用於投資,此時方纔坦白是爲了給弟弟投資才賣房的。

至此,兩人時常因對售房款的處置和老葉的生活惡習等問題產生矛盾,自2019年9月開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間兒子跟隨小夏生活。現小夏要求與老葉離婚,一次性向其支付兒子撫養費40.5萬元,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庭審中,老葉表示同意離婚,卻又在庭審結束後提交了《不同意離婚聲明》,表示之前是因一時之氣才同意離婚的,現在明確不同意離婚。

同意離婚後又反悔了,

真的是想挽留這段婚姻,

還是另有原因呢?

此後,老葉以償還債務爲由,多次向其工作公司轉賬,卻無法提供證據證實欠款事實。對此,小夏表示老葉的聲明只是緩兵之計,目的是拖延時間、解除保全措施後轉移剩餘的存款,沒有表現出任何的挽留婚姻的意思。

夫妻感情破裂,判決准予離婚

法院認爲,夫妻雙方在婚後的共同生活中應當互敬互愛、互相忠實,共同鞏固感情基礎,維護夫妻感情。

小夏與老葉婚後因對售房款的處置及老有生活惡習等問題產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自2019年9月開始分居至今。現小夏要求離婚,老葉在庭審中表示同意,雖然在庭後補充意見表示不同意離婚,但既未提出切實可行的改善夫妻感情的措施,也沒有采取積極溝通的實際行動,可見老葉並無挽回夫妻感情的誠意,故對老葉的庭後補充意見不予採納。從庭審中雙方對立情緒嚴重等情況表明,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准許離婚。

1

關於撫養權及撫養費問題

老葉同意兒子由小夏攜帶撫養,予以確認。老葉要求每週探視兒子一次,具體探視時間自行協商,小夏對此表示同意,予以確認。小葉目前就讀小學二年級,根據其實際需求、廣州的生活水平,結合老葉的負擔能力,撫養費應以每月1500元爲宜。

2

關於老葉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老葉在收到售房款的短期內大額取現或通過“跨行其他渠道消費”方式發生大額支出,卻無法對此作出合理解釋,存在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惡意轉移存款合計368.8萬元。小夏據此要求多分財產有理,故酌情按小夏佔有60%、老葉佔有40%的比例予以分配。其餘二人名下的存款及資產餘額按照等分原則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准予離婚,兒子由小夏攜帶撫養,老葉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至十八週歲時止),每週探視兒子一次,具體探視時間及方式由雙方自行協商,並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民法典普法課堂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官說法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離婚分爲自願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

自願離婚,是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並經過登記程序而解除。從總體上看,我國的離婚率偏高並呈逐年上升趨勢,“閃婚”“閃離”現象較多。爲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制度,在保護當事人離婚自由與防止輕率型離婚之間的利益尋找平衡點,明確雙方離婚真實意思,減少輕率離婚,切實維護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一方當事人基於法定離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依法通過調解或判決而解除當事人之間婚姻關係的離婚方式。本案中,小夏向法院起訴離婚,雙方因對售房款的處置及老葉存在法定準予離婚的惡習,且雙方已分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之間的溫情已不復存在,無法期待夫妻間有和好的可能性,且經調解無效,故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訴訟離婚實行調解先置程序。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須依照職權進行調解,在審理中也應更多地實行職權主義,從而適應離婚訴訟的特殊性。

最後,法官也想對廣大羣衆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這是浪漫的誓言,也是一生的承諾,理應遵守,但若兩人緣分已到,往後餘生不再能攜手相伴時,不如華麗轉身、各自安好、互不打擾。

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雲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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