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和法律中有關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規定(節選)1 、《憲法》

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 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撫卹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2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

3 、 《民法通則》

第十三條 不能自己辨認行爲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 一 ) 配偶;

( 二 ) 父母;

( 三 ) 成年子女;

( 四 ) 其他近親屬;

( 五 )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 殘疾人的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4 、 《刑法》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六十一 條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 “ 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八十九 條 聚衆“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5 、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第四十八條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6 、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週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反覆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7 、 《勞動法》

第十四條 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就業,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 一 )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 一 ) 退休;

( 二 ) 患病、負傷;

( 三 ) 因工緻殘或者患職業病;

……

8 、 《婚姻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

( 二 )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

9 、 《繼承法》

第十三條第二款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10 、 《母嬰保健法》

第九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 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 當暫緩結婚。

第十五條 對患嚴重疾病或者接觸致畸物質,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予以醫學指導。

第十八條 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並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 一 ) 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 二 ) 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 三 ) 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第二十條 生育過嚴重缺陷患兒的婦女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到縣級以上醫療保 健機構接受醫學檢查。

第三十六條 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施行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採取其他方法終止妊娠,致人死亡、殘疾、喪失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1 、 《義務教育法》

第六條第一款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併爲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12 、《 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十八條第三款 政府、社會、學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並創造條件,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第三十八條 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

13 、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條第二款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爲,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採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14 、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條 城市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 、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

農村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保喫、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 五保供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15 、 《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四、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減徵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稅的。

16 、 《兵役法》

第三條 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第五十一條 現役軍人,革命殘疾軍人,退出現役的軍人,革命烈士家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受到國家和人民羣衆的優待

第五十二條 革命殘疾軍人乘坐火車、輪船、飛機、長途汽車,優先購票,並按照規定享受減價待遇。

17 、 《教育法》

第十條第三款 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

第三十八條 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實施教育,併爲其提供幫助和便利。

18 、 《高等教育法》

第九條第三款 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19 、 《職業教育法》

第七條第二款 國家採取措施,幫助婦女接受職業教育,組織失業人員接受各種形式的職業教育,扶持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

第十五條 殘疾人職業教育除由殘疾人教育機構實施外,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納殘疾學生。

第三十二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對接受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的學生適當收取學費,對經濟困難的學生和殘疾學生應當酌情減免。收費辦法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0 、 《律師法》

第四十一條 公民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依法發給撫卹金等方面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是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

21 、 《體育法》

第十六條 全社會應當關心、支 老年人、殘疾 參加體育活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爲老年人、殘疾人蔘加體育活動提供方便。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創造條件爲病殘學生組織適合其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四十六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方便羣衆開展體育活動,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優惠辦法,提高體育設施的利用率。

22 、 《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四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23 、 《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七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24 、 《廣告法》

第八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四十七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爲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一 ) 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

25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6 、 《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一條 人民警察因公致殘的,與因公致殘的現役軍人享受國家同樣的撫卹和優待。

27 、 《監獄法》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第七十三條 罪犯在勞動中致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由監獄參照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

28 、 《 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時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爲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29 、 《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

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30 、 《 農業法 》

第八十三條 國家逐步完善農村社會救濟制度,保障農村五保戶、貧困殘疾農民、貧困老年農民和其他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民的基本生活。

31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誌。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 十五公里 。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注:以上內容選自我國憲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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