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天降鐵球砸死女嬰,四川船山法院判整棟樓每戶賠3千

封面新聞9月4日消息,8月24日,四川遂寧首個高空墜物致人死亡案宣判,因未找到拋物者,事發地整棟住戶均被判賠。

近4年前的2016年11月11日,遂寧油坊中街,一隻健身鐵球從天而降,樓下嬰兒車裏一名未滿一歲的女嬰被砸身亡。事發後,當地公安介入調查,覈實鐵球降落處整棟住戶所有居住情況,但未能找到拋物者。

遂寧市船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該樓棟的所有業主包括底層門面的經營者,均有可能成爲實施侵權行爲的加害人,除家中確實調查無人居住的住戶外,其住戶每戶賠償人民幣3000元。

案情回顧:鐵球從天而降,女嬰被砸身亡

2016年11月11日上午,遂寧李女士用嬰兒車推着自己不滿週歲的女準備回家,經過遂寧油坊中街105號門面人行道時(君利來百貨左側),突然一個鐵球從天而降,剛好落在嬰兒車裏面。

嬰兒被鐵球砸中,滿臉是血,已經失去知覺,沒有哭聲,昏迷不醒。隨後,嬰兒被送往遂寧市中心醫院接受治療,但是,當天晚上8時許因搶救無效不幸離世。

事發後,李女士一家在事發地多次尋找鐵球從何處掉下,他們也四處懇求知情人告知線索,希望能找到鐵球的主人,給孩子一個交代。但是,近一個月多去,周先生一家仍無任何線索。

事發後,警方成立調查組介入調查。民警調取了事發地點附近的監控視頻,對事發地點(油坊街紫薇社區某居民樓)2-8樓的在家住戶逐一入戶調查。對7戶16人的身份信息進行了覈實,製作了詢問筆錄,提取了指紋和DNA,並開展技術比對工作,覈實了其他不在家住戶的不在場證據。

同時,警方敦促涉事責任人儘快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希望有知情人積極向警方提供線索。

久久未能找到拋物者,李女士將該棟樓的所有住戶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鐵球砸中嬰兒致死所造成的損失。

今年8月24日,時隔近4年,該案終於宣判。

庭審現場:案情存在3大焦點

船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三點: 1、本案加害人的可能範圍?2、承擔責任的主體?3、受害人的損失如何賠償?

爭議點一:本案加害人的可能範圍?

法院認爲,由於紫薇苑小區屬於開放式小區,通往樓頂的消防門未上鎖,樓棟業主或外來人員可能通過1單元1號戶型及4單元2號戶型樓頂拋擲鐵球,也可能通過1單元1號戶型及4單元2號戶型2樓以上窗臺拋擲鐵球,以後者的可能性爲大,但兩者均不能完全排除。

故該樓棟的所有業主包括底層門面的經營者,均有可能成爲實施侵權行爲的加害人。部分業主辯解房屋不臨街、家裏沒有鐵球、房屋距事發地點較遠等主張,本院不予採納。

對於家中確實無人居住,不承擔責任。

爭議點二:承擔責任的主體?

由於實施侵權的行爲人僅有1人,即本案中只可能有一人實施了侵權行爲,從公平角度出發,以戶爲單位對受害人分擔損失更爲公平。這是一起過失致人傷害的偶然事件,只區分可能性的有無,不再區分可能性的大小。

故法院對該小區業主及門面經營者對拋擲鐵球的可能性大小不作區分。關於法律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只要業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已沒有過錯,則推定其有過錯。

從保護受害者的角度出發,雖然實施侵權行爲的只有一人,法律爲保護弱者,平衡各方利益,讓所有可能實施侵權行爲的人分擔損失,既可以達到撫慰受害者的目的,又可以警示、懲戒、教育違法行爲人,讓公民在安全、規則、秩序的範圍內活動,彰顯社會的公平正義。

爭議點三:受害人的損失如何賠償?

法院認爲,原告主張的損失792488.48元,由於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適用補償原則,本院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承擔補償的業主或房屋使用人數量,戶均分攤的金額、兼顧賠償能力等,最終法院酌情確定每戶賠償3000元。

來源:封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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