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正當防衛案件近年來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爲,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爲;既包括犯罪行爲,也包括違法行爲。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爲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爲。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不法侵害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對於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爲,可以實行防衛。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衛。

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於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的,應當認定爲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對於不法侵害雖然暫時中斷或者被暫時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爲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在財產犯罪中,不法侵害人雖已取得財物,但通過追趕、阻擊等措施能夠追回財物的,可以視爲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對於不法侵害人確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確已放棄侵害的,應當認定爲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衆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對於防衛人因爲恐慌、緊張等心理,對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產生錯誤認識的,應當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依法作出妥當處理。

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對於多人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針對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也可以針對在現場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儘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

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意圖條件。正當防衛必須是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爲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爲防衛行爲。

準確界分防衛行爲與相互鬥毆。防衛行爲與相互鬥毆具有外觀上的相似性,準確區分兩者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採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蔘與打鬥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爲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爲性質。

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爲一般應當認定爲防衛行爲。

雙方因瑣事發生衝突,衝突結束後,一方又實施不法侵害,對方還擊,包括使用工具還擊的,一般應當認定爲防衛行爲。不能僅因行爲人事先進行防衛準備,就影響對其防衛意圖的認定。

防止將濫用防衛權的行爲認定爲防衛行爲。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爲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爲防衛行爲。不法侵害系因行爲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爲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爲防衛行爲。

來源:人民日報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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