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徵地拆遷律師團隊

政府爲了規劃管理的需要,可能對一些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合併或者分立等,這時候,農村土地承包的發包人就變更了,但是發包人的變更,不應該作爲解除合同的依據。

對此,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者解除。”

同時,我國《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也就是說,法人或者組織發生合併的情況,當事人不需要協商,被合併一方權利義務都由合併後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行使或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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