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操 掛靠分包

目 錄

第一章 建築業會計覈算基礎

第二章 建築業增值稅實務

第三章 建築業人工費用涉稅實務

第四章 掛靠分包的核算與風控

第五章 分包業務涉稅實務

第六章 個人掛靠

第七章 單位掛靠:總分/母子

第八章 單位掛靠:非關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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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築業增值稅實務

第一節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

第二節會計與所得稅收入與外賬收入

第三節建築業小規模覈算

第四節進項稅、銷項稅

第五節增值稅抵扣風險與計稅方法應遵循的原則

第六節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

第七節差額計稅

第八節預繳增值稅

第九節混合和兼營與掛靠業務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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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差額計稅

一、差額計稅的適用範圍

差額計稅是指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

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爲銷售額。

1. 從申報方式層面

(1)正式申報

只適用一般納稅人採用簡易計稅的情形。

不適用一般納稅人採用一般計稅的情形。

適用小規模納稅人的正式申報或者預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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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差額計稅

(2)預繳申報

適用一般納稅人,包括一般計稅與簡易計稅。

適用小規模納稅人的正式申報或者預繳申報。

2. 從業務內容層面

(1)跨省、跨區且發生分包行爲時的納稅申報;

(2)發生分包行爲的預收款的預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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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差額計稅

(3)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

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三條、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

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

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7]58號)第三條、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

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的項目,按照2%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按

照3%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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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差額計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

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

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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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差額計稅

3. 差額計稅的憑證要求

(1)具體見"(二)簡易計稅的差額計稅2、差額計稅:憑證

必須合規"。

(2)如果分包方沒有按規定在項目地預繳稅款的,項目地稅務

機關不允許總包方在預繳增值稅時扣除這樣的分包款。

換句話說,分包方也沒法逃避預繳義務,因爲發包方被稅局掐

着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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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差額計稅

二、分包款能否串項目扣除?

1. 預繳時不能串項目扣除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

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

)項的規定,建築企業總承包方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

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並

出示以下資料:

(1)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複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2)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複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3)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複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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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差額計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

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

第17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

,分別預繳。

所以,建築服務預繳增值稅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

款,分別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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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差額計稅

(3)《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

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十條規定:

"對跨縣(市、區)提供的建築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

臺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

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

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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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差額計稅

2. 申報納稅環節可以

(1)財稅【2016】36號文沒有明確必須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

目分別扣除支付分包款

財稅【2016】36號文規定:

"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

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爲銷售額。"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爲銷售額

,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

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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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差額計稅

"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

(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

分包款後的餘額爲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

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

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總機構申報納稅是要彙總計算的,而且增值稅申報表根本

不區分項目,A項目的分包完全可以扣除B項目的總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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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差額計稅

(3)當然,以當地稅務機關執行口徑爲準。

如果不允許串項目扣除,部分地方的稅務機關對於結餘的分包稅額是可以給

予退稅的;當然也有很多地方是不給退稅的,只能自行消化,對有些工程項目已

經結束仍然有未扣除的分包發票的無法再扣除的,只能進成本。

廈門口徑:

問:你好,我公司爲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且同時存在多項分包項目。計算

增值稅時,應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作爲計稅依據。

實際操作中,一項工程耗時較長,收入和分包款項可能分月確認,又有多項目同

時進行。那麼,計算增值稅時,是一定要分項目管理,同一項目纔可以扣除分包

款,還是可以按月彙總,將不同項目的總收入扣除分包款即可?

廈門稅務答:您好,建安項目增值稅分包款扣除未規定必須與項目一一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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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差額計稅

三、非法分包能否享受差額計稅?

1. 稅法的差額計稅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

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

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

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爲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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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差額計稅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註欄註明建

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筆者注:

不僅僅包括建築服務發票,還應包括相應的貨物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劃重點:上述三條都沒有涉及合法/非法分包問題,只是強調憑

證的稅務合法性。

另外,"無效按有效結"是執法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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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差額計稅

2. 專業觀點

問:我們是一家建築公司,我們去年把一個承接的建築項目分包給了

另一家建築公司。現在稅務機關說我們是非法分包,不允許我們享受差額

徵稅。要求我們把差額扣除的稅和滯納金補上。請問稅務機關的做法是否

合理?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

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爲銷售額

。在稅法上只要貴公司提供了建築服務並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以及與分包

方簽訂分包合同並取得分包方提供的發票,即可按規定差額計算繳納增值

稅。至於是否爲非法分包不屬於稅務機關判定的責任。(轉載自飛揚地產

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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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差額計稅

四、差額計稅的開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

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徵稅辦法繳納增值

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

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

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

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徵

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爲混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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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差額計稅

基於此規定,使用新系統差額徵稅開票功能必須同時具備以下

兩個條件:一是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徵稅辦法繳納增值稅;

二是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

但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企業總分包之間的業務,總包

必須要向業主或建設方開具全額的增值稅發票,因此,選擇簡易計

稅方法的建築企業總分包之間的業務,總包不可以選擇差額徵稅開

票新系統功能,總包必須全額向向業主或建設方開具全額的增值稅

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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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差額計稅

五、差額計稅的申報

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中,按增值稅發票開

具金額、稅額填入第12行"3%徵收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第1和第2列、第3和第4列的"銷售額"、"銷項(應納)稅額";

將分包款填入第12行第12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

期實際扣除金額"。

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中,按增值稅發票價

稅合計填入第6行"3%徵收率的項目"第1列"本期服務、不動產和

無形資產價稅合計額(免稅銷售額)";將分包款填入第6行第3列

"本期發生額"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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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築業增值稅實務

第一節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

第二節會計與所得稅收入與外賬收入

第三節建築業小規模覈算

第四節進項稅、銷項稅

第五節增值稅抵扣風險與計稅方法應遵循的原則

第六節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

第七節差額計稅

第八節預繳增值稅

第九節混合和兼營與掛靠業務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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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一、需要預繳的事項

1. 常見的需要預繳的事項

增值稅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需要預繳的事項如下表所示:

納稅人異地預繳項目項目 預徵率

建築服務 3%(簡易計稅),2%(一般計稅)

銷售自行開發房地產 3%

不動產經營租賃5%(簡易計稅,其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

5%徵收率減按1.5%計算,3%(一般計稅)

銷售不動產 5%

實行增值稅彙總納稅的分支機構

航運企業分支機構1%,鐵路分支機構1%,郵政服務分支機構3%。銀行、保險、移動、電信及一些省內連鎖的商業、餐

飲等預徵率由各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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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2. 增值稅預徵,稅務稽查關注的重點

(1)是否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預徵;

(2)是否按照稅法要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徵;

(3)如果有分包,是否按照稅法要求具備了分包扣除條件,並

取得了分包方提供的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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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3. 可以不用預繳的情形

(1)如果公司有大量進項稅額留抵,可以申請不再預繳工程項目增

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

規定》第一條第(十一)項規定,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

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築服務或者銷售、出租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

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的不動產,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

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於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

知建築服務發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

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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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2)取消省內預繳:海南省

➀政策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於調整省內跨區域涉稅事項管理的通告》(

海南省稅務局通告2020年第8號):

爲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我省稅收營商環境,根據《國家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

稅總髮[2017]10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

通知》(稅總髮[2017]103號)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決定從

2020年6月1日起,我省納稅人在省內跨市(縣)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且經

營項目合同小於500萬(不含)的,可不需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

涉稅事項報告表》,也不需在經營地辦理跨區域涉稅管理事項的報告、報驗,延

期、反饋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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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➁具體內容

一是可不需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二是不需在經營地辦理跨區域涉稅管理事項的報告、報驗、延期、反饋

等相關事宜;

三是不需在經營地進行稅款預繳,全部稅款回到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

四是納稅人因稅務機關以外的部門要求或其他原因,確需辦理跨區域涉

稅事項事宜的,稅務機關應予以受理;

五是《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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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3)取消市內預繳:5個計劃單列市

納稅人在本行政區域內提供建築服務是否預繳稅款,根據現行

政策規定,只有四個直轄市(京津滬渝)和五個計劃單列市(大連

、青島、寧波、廈門、深圳)有權限決定,截至今日,四個直轄市

仍然要求本市跨區預繳,五個計劃單列市已經取消了預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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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二、預收款的增值稅預繳

1. 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不再產生納稅義務

(1)政策規定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

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

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財稅[2017]58號文件第二條:《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爲"納稅人提供租賃

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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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基於此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築企業收到業主或發包方

的預收賬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是收到預收賬款的當天。

即建築企業收到業主或發包方預收賬款時,沒有發生增值稅納

稅義務,不向業主或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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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2)可以開具不徵稅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

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文件《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

碼錶》規定,下列"不徵稅"項目稅收分類編碼表:612建築服務預

收款(建築服務預收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

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爲的不徵

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徵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

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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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根據公告2017年45號附件,列舉了13類不徵稅發票項目:

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

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

60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604"代收印花稅"

605"代收車船稅"

606"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

607"資產重組涉及的房屋等不動產"

608"資產重組涉及的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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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609"代理進口免稅貨物貨款"

610"有獎發票獎金支付"

611"不徵稅自來水"

612"建築服務預收款"

613"代收民航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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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2. 預收款的納稅義務時間

(1)政策規定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爲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

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爲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

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

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籤

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爲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

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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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基於此規定,建築企業預收賬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爲以下

兩個方面:

1、業主或發包方強行要求開票的,則該預收賬款的增值稅納稅

義務時間爲建築企業開具發票的當天。

2、沒有提前開票的,則建築企業收到預收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

時間爲:已經發生建築應稅服務並與業主或發包方進行工程進度結

算簽訂進度結算書,在財務上將"預收賬款"科目結轉到"工程結

算"科目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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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2)預收款納稅義務的稅收籌劃

➀建築企業收到業主或發包方的預付款或開工保證金,根據財

稅[2017]58號文件第二條的規定,建築企業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

務,建築企業向業主或發包方開具收據,不開發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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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➁建築企業收到業主或發包方的預付款或開工保證金時,如果業主或

發包方強行要求施工企業開具發票,則施工企業爲了規避提前繳納增值稅

的風險,可以採用以下個規避措施:

第一,當施工企業只有一個項目(該項目建築企業採用一般計稅方法

)的情況下,而且工程還沒有動工,建築企業提前做採購計劃,與供應上

簽訂採購合同。

合同中約定:預付一部分貨款或定金給供應商,供應商必須在建築施

工企業工程未開工前收到業主支付預付款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內(一般

在收到預收賬款的下個月的15日之前),向施工企業開具13%稅率的增值

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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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第二,如果建築企業已經有正在施工的項目,但是該項目採用

簡易計稅方法計徵增值稅。

建築企業爲該簡易計稅項目所發生的採購材料或設備,可以要

求供應商先開1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來抵扣,然後等到該一般

計稅方法的項目已經開工,產生增值稅進項稅額有抵扣時的增值稅

申報當月,把前面簡易計稅項目發生的已經抵扣過的增值稅進項稅

額進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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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3. 預收款的增值稅預繳規定

(1)政策規定

➀財稅[2017]58號:

三、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

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徵率預繳增

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

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

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徵率爲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的項目預徵率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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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解讀】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指異

地項目,則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指同一地級

行政區範圍內項目,以下簡稱本地項目,則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

在地預繳增值稅。

即:(1)異地項目,需要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

(2)本地項目,不需要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直接在機構所

在地申報;

(3)收到預收款時,所有項目都需要預繳,不過是預繳地點不同而

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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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➁《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三、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

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

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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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2)預收款預繳的計稅依據與預徵率

根據財稅[2017]58號文件第三條的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公告

第11號文件第三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

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

➀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

預收款時:

A. 如果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則按照2%預徵率在建築服務

發生地預繳增值稅;

B. 如果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則按照3%預徵率在建築服務

發生地預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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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➁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即

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

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

A. 如果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則按照2%預徵率在建築

企業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B. 如果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則按照3%預徵率在建築

企業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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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3)"預收賬款"預繳增值稅的納稅時間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號)第三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

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

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

關申報納稅。第十二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

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

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

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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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根據以上稅法文件和財稅[2017]58號文件第三條的規定,建築

企業"預收賬款"預繳增值稅的時間總結如下:

第一種預繳增值稅的時間:如果建築企業收到發包方支付"預

收賬款"且發包方強行要求建築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情況下,則

建築企業收到"預收賬款"預繳增值稅的納稅時間是:建築企業開

具增值稅發票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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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第二種預繳增值稅的時間:如果建築企業收到發包方支付"預

收賬款"且發包方不要求建築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情況下,則建

築企業收到"預收賬款"預繳增值稅的納稅時間是:建築企業收到

"預收賬款"的當天。

第三種跨省、直轄市和不同地級行政區提供建築服務的建築企

業在工程施工所在地稅務局預繳增值稅的截止時間:自應當預繳增

值稅之月起不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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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4)預收賬款預交增值稅的納稅地點

根據財稅[2017]58號第三條的規定,建築企業預收款預繳增值稅的納

稅地點總結如下:

建築企業無論是否發生總分包業務,都要預交增值稅,具體的預交增

值稅的納稅地點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的納稅地點:如果建築企業跨省、直轄市和跨地級行政區

提供建築服務(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

則建築企業都要在工程施工所在地稅務局進行預交增值稅;

第二種情況的納稅地點: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

值稅的項目(即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

服務),建築企業都要在建築企業機構所在地進行預交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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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4. 預收款的增值稅預繳計算

(1)政策依據

根據財稅[2017]58號文件第三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

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

條、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建築企業預繳增值稅的納稅金額計算如下。

(2)有分包業務下,預繳增值稅計算公式:

一般計稅項目應預繳增值稅稅款=(預收賬款-支付的分包款)÷(1+

稅率9%)×2%

簡易計稅項目應預繳增值稅稅款=(預收賬款-支付的分包款)÷(1+

徵收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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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3)無分包業務下,預繳增值稅計算公式:

一般計稅項目應預繳增值稅稅款=預收賬款÷(1+稅率9%)

×2%

簡易計稅項目應預繳增值稅稅款=預收賬款÷(1+徵收率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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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5. 預繳也可以享受小微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

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爲,合計月

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爲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

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徵增值稅。

第二條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

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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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第六條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

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

款。

由此,作爲小規模納稅人的建築企業收到預收賬款時,無論本

地項目還是異地項目的,如果不存在分包的情況下,預收賬款金額

大於10萬元的才預繳增值稅,如果存在分包的情況下,預收賬款減

去分包款後差額大於10萬元的才預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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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6. 建築企業預收賬款的賬務處理

(1)一般納稅人採用一般計稅

➀收到預收賬款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➁預繳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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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➂異地項目就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教育費附加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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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➃開票,確認收入

A. 向業主開出工程價款結算單辦理結算時

按結算單所列金額:

借:預收賬款

應收賬款

貸:工程結算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計提)

收到剩餘的進度款、開具發票: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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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B. 月底確認收入

借:主營業務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➄在機構所在地申報

A. 結轉機構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B. 在機構所在地抵減預繳的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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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2)一般納稅人採用簡易計稅

➀收到預收賬款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➁預繳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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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➂異地項目就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教育費附加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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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3)小規模納稅人

➀收到預收賬款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➁預繳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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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➂異地項目就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教育費附加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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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三、異地的增值稅預繳

1. 跨區報驗

(1)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

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

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國家

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髮〔

2017〕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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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2)具體操作

➀機構所在地

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提供建築服務的,應

向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企業在省(自

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是

否實施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

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企業應按跨區域經營合同執行期限作爲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納稅

人可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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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具備網上辦稅條件的,納稅人可通過網上辦稅系統,自主填報

《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不具備網上辦稅條件的,納稅人向主

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並出

示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副本(未換照的出示稅務登記

證副本),或加蓋納稅人公章的副本複印件(以下統稱"稅務登記

證件");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只需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

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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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➁經營地(即建築服務發生地)

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提供建築服務

的,由企業首次在經營地辦理涉稅事宜時,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辦

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納稅人報驗跨區域涉稅事項時,應當出示

稅務登記證件。

納稅人跨區域建築服務結束後,應當結清經營地的稅務機關的

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填報《經營地涉

稅事項反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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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2. 異地不跨區

(1)政策

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三、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

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2)實務意義

"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是指地級城市行政區範圍內,但不含省轄縣(

市)級行政區。

從2017年5月1日起,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

務的納稅人,不需要再爲外出經營許可證備案和註銷事項往返折騰,也不需要在

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將可以直接在企業機構所在地完成開票、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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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3)特例:直轄市、計劃單列市

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

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

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

其他個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解讀】給予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自由裁量權,若不適用本辦法

,則應適用財稅〔2016〕36號文件關於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

稅徵收管理的相關規定。

直轄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慶;

計劃單列市包括: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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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3. 異地跨區

(1)預繳規定

➀36號文規定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三第七條"建築服務"條款中指出: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爲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

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

照2%的預徵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

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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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解讀】該規定的核心內容是,採取一般計稅方式的一般納稅

人,在預繳稅款時,採取的是差額預交,這個與取得的增值稅進項

稅額沒有關係,只與支付的分包款有關係;在公司所在地計算繳納

增值稅時,只與取得的進項稅額有關係,與分包金額沒有關係。在

實際工作中,建築企業在預繳稅款時,一定要攜帶着分包合同到工

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預繳事宜,甚至有的稅務機關要求分

包方一同前往,一起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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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➁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第三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

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

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

稅。

第十一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間,

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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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第十二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

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

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未按照本辦法繳納稅款

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

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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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➂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三、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

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

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2)預繳時間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

辦法》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異地預繳增值稅應該在:

1、收到預收款進行預繳

2、納稅義務發生時進行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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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3)預繳地點

不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的跨市跨省項目(以下簡稱異地項目),應

按照規定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4)預繳計算

➀一般計稅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➁簡易計稅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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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注意事項】

(1)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

爲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2)可以扣除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

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特別注意:備註欄註明建築服

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3)建築企業異地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

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

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爲合法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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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4)建築企業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建

築企業一個項目預繳的增值稅時,不能抵減另外一個項目應預繳的增值稅

(5)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季度銷售額未超

過3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當期無需預繳稅款。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

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

(6)對建築企業異地提供的建築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

臺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

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

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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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5)異地預繳的分錄

➀一般計稅的預繳分錄

某建安異地項目,在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稅10萬元,公司機構所在地

本期應交增值稅15萬元

A. 異地預繳

借: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10

貸:銀行存款 10

B. 月末處理

結轉未交: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15

貸: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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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預繳轉入未繳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0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10

C. 次月申報繳納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5

貸:銀行存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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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➁簡易計稅的預繳分錄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預繳)

貸:銀行存款

➂小規模的預繳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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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6)稅款預繳的特定情形

➀建築企業沒有設立臨時銀行結算戶,在預交增值稅及附加時

,往往通過項目部的主管會計,向總公司總部申請稅款數額,審批

後,總公司把稅款轉讓主管會計個人卡,然後主管會計通過個人銀

行卡在工程所在地稅務局納稅大廳刷卡,繳納稅款。

借:內部往來—項目部預繳增值稅及附加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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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同時: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一般計稅時:應預繳稅款=預收賬

款÷(1+9%)×2%;

簡易計稅時:應預繳稅款=預收賬款÷(1+3%)×3%]

貸:內部往來—項目部預繳增值稅及附加

借:稅金及附加

貸:內部往來—項目部預繳增值稅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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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➁建築掛靠行爲中的預繳增值稅及附加。一般是掛靠人先墊資

在工程所在地稅務局繳納稅款及附加,然後,掛靠人憑繳稅憑證回

被掛靠方進行報銷。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一般計稅時:應預繳稅款=預收賬

款÷(1+9%)×2%;

簡易計稅時:應預繳稅款=預收賬款÷(1+3%)×3%]

貸:內部往來—項目負責人(實質上是掛靠人)

借:稅金及附加

貸:內部往來—項目負責人(實質上是掛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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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項目負責人(實質上是掛靠人)憑工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及附

加繳稅憑證回被掛靠方財務報銷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內部往來—項目負責人(實質上是掛靠人)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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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四、建築業小微預繳,可以免稅

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

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爲,合計月銷售額

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爲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

同)的,免徵增值稅。

第二條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

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

第六條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

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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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2. 提供建築服務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是按總

包扣除分包後的餘額確認是否超過10萬還是扣除前的金額確認?

答: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指差額扣除後的銷售額。如提供建

築服務,是按總包扣除分包後的差額確認銷售額,以及判斷是否適

用小規模納稅人10萬元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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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3. 一個建築企業在同一個預繳地有多個項目,每個項目不超10

萬,但是月總銷售額超10萬,以哪個爲標準?

答:同一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轄區內有多個項目的,按照所有

項目當月總銷售額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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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4. A企業是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7月在異地從事建築工程,7月

份收入12.8萬元,請問當月是否需要在異地預繳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

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和第六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

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爲,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爲1個納稅期

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徵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

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

無需預繳稅款。

A公司是按季申報的小規模企業,7月份收入沒有超過30萬元,當月不需在工

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如果A公司7-9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築工程收入超過30萬元,應按建築工程收

入全額預繳增值稅;如果7-9月未超過30萬元,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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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5. 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如何判定建築企業預繳稅款時實現的銷售收入

是多少?納稅人需要自行據實判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4號第六條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

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

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

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納稅人,在預

繳時,應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納稅人應對其填報內容的真實性負

責,並在該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欄簽字確認。稅務機關參照《增值稅預

繳稅款表》判定預繳地月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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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6. 按照現行規定需要預繳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選擇按季度

申報,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在預繳地預繳增值稅

,但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預繳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

的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已預繳稅款的,

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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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五、在機構所在地申報時,抵減預繳的增值稅時是否需要分項?

1. 政策規定

(1)政策

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八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

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

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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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2)預繳時,必須分項,不能相互抵消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

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

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

別預繳。

建築企業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

額爲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建築企業一個項目預繳增值稅時,不能抵減另外一個項目應預

繳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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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3)機構所在地申報時,不用分項,可以不同項目混合抵減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公告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

、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國稅機關預繳的增

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

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爲合法有效憑證。

關鍵詞: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不僅僅是

某個項目,也不僅僅是建築服務的,也不僅僅是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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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預繳的增值稅稅款抵減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增值稅應納

稅額含企業當期實現的所有收入的銷項稅額減當期可以抵扣的所有

進項稅額和上期進項稅額留抵之和。因此,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可

能含預繳項目的應交增值稅,可能也含非預繳項目的應交增值稅,

也含簡易計稅項目的應交增值稅(注意:看看申報表主表,這種說

法是錯誤的哦,簡易計稅不能被抵減),也含非建築服務、無形資

產和不動產轉讓、銷售貨物的應交增值稅。也就是說,預繳的增值

稅抵減增值稅時不與建築項目的應交增值稅一一對應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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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注意】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爲

合法有效憑證。

在建築企業註冊地申報增值稅時,每個項目在工程所在地已經

預繳的增值稅可以抵減在建築企業註冊地申報繳納的增值稅。即: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一般計稅的所有項目已經

預繳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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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2. 實務理解

文件沒有明確異地施工預繳的稅款要區分一般計稅項目和簡易計稅項目進行

抵減,申報表上也是隻有一個欄目,預繳的稅款統一帶入主表的27行。

但是,總局之所以規定異地要預繳稅款,其實主要是照顧各地稅源,平衡稅

收空間差異。這纔是異地預繳的主要目的。而不同項目混合抵減,這與異地預繳

文件目的本就不矛盾。

從稅法文件規定、稅收基本原則,以及立法目的來看,異地預繳的增值稅都

應能混合抵減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而不必按項目一一對應。

因此,預繳增值稅款在抵繳時,基本都採用了不區分計稅方法和項目,相互

綜合抵減的辦法。應該說,這樣的處理在實務中是可行的,也是普遍採用的,也

得到地方稅務的官方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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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3. 以下是地方上的稅務規定與答覆

(1)青島市建築服務涉稅業務辦理指南(2017年5月版)

(三)預繳稅款的抵減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

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

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爲合法有效憑證。

提供建築服務的預繳稅款可以在不同項目間抵繳,不需要區分簡易計

稅和一般計稅繳納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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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2)福建國稅12366營改增熱點問答(8.29)26.

既有一般計稅辦法和簡易計稅辦法的外出經營的建築項目,按

照不同預徵率或徵收率預繳的稅額,在納稅申報時是分開抵減的嗎?

一般計稅方法預繳的稅額可以用於抵減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麼

答:預繳的稅款統一帶入主表的27行,不會分開抵減,一般計

稅方法預繳的稅額可以用於抵減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可以不

區分不同計稅項目進行抵減當期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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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六、預繳填報

1. 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

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八、《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發佈)第七條規定調整爲: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

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並出示以下資料:

(一)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複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二)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複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三)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複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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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2. 一般納稅人申報

預繳增值稅之後,憑完稅憑證由公司總部及時據實在最近一期

申報期內,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第3欄第2列

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減的預繳稅款,應爲《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第24欄「本月數」,第28欄「本月數」,以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附列資料(四)》第3欄第4列金額,三者的孰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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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附件二規定,銷售建築服務

並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

四)》(稅額抵減情況表)中第3行填寫銷售建築服務預徵繳納稅款

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的情況;其可以從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的已繳納的稅款,按當期實際可抵減數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一般納稅人適用)》第28欄"分次預繳稅額"中,不足抵減部分結

轉下期繼續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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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3. 小規模納稅人申報

預繳增值稅之後,憑完稅憑證由公司總部及時據實在最近一期

申報期內,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1

欄"本期預繳稅額"本期數。

4. 設置預繳臺賬

建築業企業跨地級行政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2016年17號公

告第十條的規定,建立預繳稅款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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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5. 注意風險

據多家建安企業反饋,部分地區稅務機關正在根據總局部署覈查跨地

區預繳稅款事項,覈查的重點是:總局徵管系統中納稅人預繳金額和申報

抵減金額與納稅人各納稅期內實際發生的預繳金額和申報金額的差異,對

於經覈實存在「少繳多抵」情形的,稅務機關將採取「補稅」、「轉稽查

」等後續風險應對措施。

【注意】建築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預繳增值稅之後,憑完稅憑證由公司

總部及時據實在最近一期申報期內,如延期填寫存在與《增值稅納稅申報

表附列資料(一)》相關欄次比對不過的風險;如不據實填寫存在後續被

稅務機關覈查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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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另外,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

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六條規

定的情形以外,建築業企業跨地級行政區(包括跨省,省內跨地級

市,北京市內跨區)發生納稅義務時,應當在六個月之內向工程項

目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及其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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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6. 異地預繳增值稅需要提供的涉稅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八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

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建築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

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並出示以下資料:

(1)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複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2)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複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3)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複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如果存在總分包業務,該分包方向總承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必須在增值

稅發票上的"備註欄"中必須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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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七、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繳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

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

)第一條的規定,建築企業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應在建築服務發生

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爲計稅依據,並按預繳增值稅

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

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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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在建築企業機構所在地(一般計稅項目)按照(增值稅銷項稅

額-增值稅進項稅額-異地預交增值稅額)×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

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機構所在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

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注意】一般可能存在預繳地與申報地的城建稅差異,在實務

層面,一般不用調整,即:既不補稅、也不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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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八、多預繳稅款須在預繳地辦理退稅

企業跨區域提供建築服務時按規定預繳了增值稅,如果後期工

程竣工決算後因工程決算金額小於前期已開具增值稅發票金額,需

要開具建築服務的紅字增值稅發票衝減銷售額而導致多預繳了增值

稅,多預繳的增值稅須辦理退稅,須向哪裏辦理退稅?是機構所在

地還是建築服務經營地?

《2019年減稅降費政策答覆彙編》(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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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跨區域經營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異地所繳地方稅費如何退稅?

跨區域經營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地方稅費減半優惠時存在

的問題,企業在業務發生地報驗後預繳申報附加稅時未享受減徵優惠

,回到註冊地申報時由於報驗地未享受優惠,但實際應享受,造成注

冊地申報正常填寫數據後在申報表"本期應補(退)稅(費)額"處

形成負數多繳,存在多繳稅款的退稅應註冊地退稅還是申請報驗地退

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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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預繳增值稅

答:應申請報驗地退稅。原則是在哪兒交,就在哪兒退。

依據上述國稅總局對於跨區域異地多預繳地方稅費答覆可知,

在哪裏預繳的稅費就在哪辦理退稅,那麼,依據國稅總局的答覆口

徑,企業在建築服務經營地多預繳了增值稅,則到建築服務經營地

辦理退稅;企業在機構所在地多預繳了增值稅,則到機構所在地辦

理退稅,即多預繳的增值稅須在預繳地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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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築業增值稅實務

第一節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

第二節會計與所得稅收入與外賬收入

第三節建築業小規模覈算

第四節進項稅、銷項稅

第五節增值稅抵扣風險與計稅方法應遵循的原則

第六節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

第七節差額計稅

第八節預繳增值稅

第九節混合和兼營與掛靠業務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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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混合和兼營與掛靠業務的增值稅

一、混合

1. 基本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

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

施辦法》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爲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爲混合銷售。從

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爲

,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

爲,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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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混合和兼營與掛靠業務的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爲主,併兼營銷售服務的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注:該條規定中的"一項銷售行爲"是指"一份銷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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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混合和兼營與掛靠業務的增值稅

2. 判斷標準

混合銷售行爲成立的行爲標準有兩點,一是其銷售行爲必須是一項;

二是該項行爲必須即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其"貨物"是指增值稅條例中

規定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服務是指屬於改徵範圍的交通

運輸服務、建築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

生活服務等。

我們在確定混合銷售是否成立時,其行爲標準中的上述兩點必須是同

時存在,如果一項銷售行爲只涉及銷售服務,不涉及貨物,這種行爲就不

是混合銷售行爲;反之,如果涉及銷售服務和涉及貨物的行爲,不是存在

一項銷售行爲之中,這種行爲也不是混合銷售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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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混合和兼營與掛靠業務的增值稅

【例】對於建築業納稅人採用包工包料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應定

性爲混合銷售,按照建築服務徵稅。

【例】工程勘察勘探、建築圖紙審覈、工程造價鑑證、工程監

理等業務是建築業可能提供的服務,均屬於提供現代服務應稅行爲

,與建築服務應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同時提供或者一項業務中既有

建築服務又有上述工程勘察勘探等現代服務,不屬於混合銷售,屬

於兼營行爲,納稅人應分別準確覈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

售額的情況,或者從高適用稅率或徵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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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混合和兼營與掛靠業務的增值稅

二、兼營

1. 基本規定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

法》

第三十九條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

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覈算適用不同稅率

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覈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十一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覈算免稅

、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覈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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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混合和兼營與掛靠業務的增值稅

2. 常見的兼營行爲類型

(1)一項銷售行爲中有銷售兩種以上不同稅率的服務或銷售兩

種以上不同稅率的貨物的行爲。

例如,既有設計資質也有建築資質的企業與發包方簽訂的總承

包合同中,有設計服務(6%的增值稅稅率)和建築服務(9%的增

值稅稅率),就是兼營行爲,分別納稅,而不是混合銷售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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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混合和兼營與掛靠業務的增值稅

(2)發生兩項以上的銷售行爲,每項銷售行爲之間就是兼營行

爲。

例如,某既有銷售資質又有安裝資質的設備廠家與設備購買方

簽訂一份銷售合同,只發生銷售設備的行爲,而沒有對其銷售的設

備提供安裝服務。但是該設備廠家爲購買其設備的客戶提供了安裝

該客戶從別的廠家購買的設備,簽訂一份安裝合同,則該既有銷售

資質又有安裝資質的設備廠家就是發生了兼營的行爲,應分別適用

稅率申報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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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混合和兼營與掛靠業務的增值稅

(3)發生銷售自產並提供建築、安裝業務的行爲。實踐中具體體現

爲以下七種企業類型:

➀提供生產加工門窗鋁合金並安裝業務的門窗鋁合金加工安裝企業;

➁銷售自產電梯並提供安裝的電梯生產安裝企業;

➂擁有鋼結構生產基地但沒有單獨成立鋼結構生產企業的鋼結構加工

安裝企業;

➃擁有苗圃的園林公司提供銷售苗圃和植樹勞務的園林公司;

➄擁有瀝青和混泥土攪拌站的路橋施工企業。

➅具有碎石機就地取材將石頭加工成碎石並提供道路施工業務的公路

施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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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混合和兼營與掛靠業務的增值稅

⑦銷售自產中央空調冷暖系統並提供安裝的空調生產安裝企業。

另外還有一種情形:既有設計資質也有建築資質的企業與發包方

簽訂的總承包合同中,有設計服務(6%的增值稅稅率)和建築服務

(9%的增值稅稅率),就是兼營行爲,分別納稅,而不是混合銷售

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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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兼營行爲必須分開覈算

(1)未分開覈算的

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

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覈算適用不同稅率

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覈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

率或者徵收率:

➀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

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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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混合和兼營與掛靠業務的增值稅

➁兼有不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

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徵收率。

➂兼有不同稅率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

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例如】某試點一般納稅人既有不動產銷售業務,又有經紀代理業務

,(兩項業務不屬於混合銷售),如果該納稅人能夠分別覈算上述兩項應

稅行爲的銷售額,則銷售不動產適用9%的增值稅稅率,提供經紀代理服務

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如果該納稅人沒有分別覈算上述兩項應稅行爲的銷

售額,則銷售不動產和提供經紀代理服務均從高適用9%的增值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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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混合和兼營與掛靠業務的增值稅

(2)分開覈算在實務中必須做的"三分開"

一分開:合同價款分開註明;

二分開:發票分開開(包括開在一張發票不同稅率,開多張發

票情形);

三分開:會計覈算分開,營業收入下不同二級科目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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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混合和兼營與掛靠業務的增值稅

三、特殊規定

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

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一、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

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

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覈算貨物和建築

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四、[條款廢止]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

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後的電梯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

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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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混合和兼營與掛靠業務的增值稅

核心:

(1)自產貨物

只針對自產,不包括外購。

針對貨物,包括材料與設備,"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

結構件等"不屬於全列舉。

(2)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

既包括建築勞務,也包括安裝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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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混合和兼營與掛靠業務的增值稅

(3)狹義的包工包料(外購材料+建築勞務(非安裝服務))

,不屬於兼營,而是銷售服務混合,按建築服務9%稅率覈算。老項

目可以按3%徵收率。

(4)建築服務:可以一般計稅(一份包工包料合同),也可以

簡易計稅(二份合同,分開開票,貨物按一般計稅,服務按簡易計

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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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

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第六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

覈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

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

營的有關規定,分別覈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

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後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

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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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混合和兼營與掛靠業務的增值稅

第七條 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包括

已經申報繳納營業稅或補繳營業稅的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以

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納稅人應完整保留相關資料備查。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

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第二條

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四條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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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混合和兼營與掛靠業務的增值稅

核心:

(1)只針對機器設備,包括冷暖系統、電梯和機電設備等機器

設備。機器設備只能一般計稅。

(2)只針對安裝服務,不包括建築勞務。安裝服務可以一般計

稅(一份合同),也可以按甲供工程簡易計稅(二份合同,分開開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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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混合和兼營與掛靠業務的增值稅

(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

爲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爲混合銷售。"根據本條規定,建築企業

外購建築材料並提供施工業務的包工包料合同是一種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

物的一項銷售行爲,是混合銷售行爲,屬於銷售服務混合。

即: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

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建築企業外購非機器設備的建築材料同時提供建

築(非安裝)服務,則建築企業的稅務處理和發票開具如下:建築企業將

外購的材料和建築勞務一起按照9%稅率計徵增值稅,向發包方開具9%的

增值稅發票。

當然,必須注意是否爲11號文所規定的材料及是否同時提供安裝勞務

,核心是勞務必須爲安裝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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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混合和兼營與掛靠業務的增值稅

【注意】

銷售外購設備並安裝,也可以選擇貨物混合,即:如果建築企

業與發包方簽訂包工包料合同時,在一份合同裏沒有分別註明設備

價款和安裝服務價款,而是將機器設備和安裝勞務款合併寫在一起

,則機器設備銷售額和安裝服務銷售額一起按照13%計徵增值稅,

建築安裝企業向發包方將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一起開具

1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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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掛靠業務的增值稅

1. 掛靠業務的納稅義務人

(1)政策規定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二

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

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

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

包人爲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爲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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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混合和兼營與掛靠業務的增值稅

《關於

問題的公告>的解讀》中指出:如果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向受票

方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應以被掛

靠方爲納稅人。如果掛靠方以自己名義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貨物、

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被掛靠方與此項業務無關,則

應以掛靠方爲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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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掛靠方是納稅義務人

掛靠方是以被掛靠方名義對外經營,按照稅法的要求應該以被掛靠方

作爲納稅義務人,所以,掛靠方對項目的經營收支,就應該全部納入被掛

靠方的財務會計核。

即:掛靠項目的會計覈算,要求掛靠方在施工過程中把發生的所有成

本費用支出做到被掛靠方的賬上,形成被掛靠方的成本費用和進項稅額;

有關的賬表是屬於被掛靠單位的一部分,要併入到被掛靠單位的財務報表

,而且所有的憑證賬目都是被掛靠單位的會計檔案,將來都要保留。

對應的,由於表徵上不是掛靠方的項目,掛靠方就不能、也不用做賬

務處理。如果需要挪用公戶賬款,按三方付款協議作往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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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混合和兼營與掛靠業務的增值稅

2. 管控"四流一體"

①合同:必須以被掛靠單位名義簽訂,被掛靠方需要對合同進

行審覈,合同中關鍵信息要完備,不允許被掛靠企業以自己或其他

名義私自簽訂合同,否則將不予以抵扣。爲此,被掛靠單位需要編

制統一採購合同模板,規範企業各項目的採購行爲;

➁資金:資金需要從被掛靠方賬戶支付給合同中約定的供應商

,付款金額要與合同約定的付款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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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混合和兼營與掛靠業務的增值稅

➂物資:物資管理是實現四流合一的關鍵,發貨單的材料品種

、規格型號、數量、時間要與合同相應信息一致,物資實際耗用量

要與項目進度基本保持一致,無論是房建項目、市政項目或路橋類

的項目,都會有一個材料單位耗用量,這個量作爲被掛靠企業要做

到心中有數,據瞭解這也是稅務部門稽查的重要參考依據,主材單

位消耗量過大,存在虛開可能性就較大!例如:普通住宅建築用鋼

量:50KG/m2,如果你的某項目達到了100KG/m2 ,這就不正常,

在稅務機關稽查之前,被掛靠方一定要內部先查一查該項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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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混合和兼營與掛靠業務的增值稅

➃發票:根據發貨單的物資名稱、規格型號、數量,以及合同

約定的金額,及時向供應商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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