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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 人人有责”,破坏生态环境的人除了要承担法律责任,也要采取补救措施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

2020年9月7日上午,一群检察干警正在桃花江畔监督一起通过实施人工增殖放流补偿修复生态的活动。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岚、桂林市秀峰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严智勇及桂林市秀峰区河长制办公室副主任蒋朝宏亲自到场全程监督。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27日22时许,于某携带电鱼机在桂林市秀峰区路堤路飞栾桥芦笛奇石公馆后面桃花江水域电鱼,被巡查的桂林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电鱼工具一套,渔获物1.5公斤。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桃花江水域的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影响桃花江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秀峰区检察院对该案件启动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经过办案人员的法治教育,于某认识到了错误,自愿购买鱼苗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进行生态补偿修复,以减轻违法后果及影响。随后秀峰区检察院经与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协商,同意于某以出资购买鱼苗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生态补偿修复。

在放生鱼苗现场,于某走到桃花江岸边,有序且小心翼翼地将鱼苗放归桃花江。此次活动吸引了许多路过群众驻足观看。检察干警借此机会以案释法,开展宣传,提升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引导群众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次活动共放鱼苗3000余尾。

“我知道电捕鱼违法,但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我对我的行为后悔莫及,我现在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我希望通过放生鱼苗的方式,挽回自己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以后再也不会去电鱼了。”于某在放生现场忏悔道。

“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这类案件,我们能做的,不仅仅是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通过放生鱼苗来修复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比单纯的刑事处罚可能更有意义。”该院检察官如是说。

通过此次活动,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以于某的案子为鉴,千万不要以身试法,一经查获,司法机关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也希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注重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积极主动向检察机关及渔政执法部门提供非法捕捞犯罪行为的案件线索,珍惜鱼类和其他生物资源,爱护水环境,为保护桃花江水域生态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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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岑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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