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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環境 人人有責”,破壞生態環境的人除了要承擔法律責任,也要採取補救措施爲自己的違法行爲買單。

2020年9月7日上午,一羣檢察干警正在桃花江畔監督一起通過實施人工增殖放流補償修復生態的活動。桂林市秀峯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李嵐、桂林市秀峯區農業農村局局長嚴智勇及桂林市秀峯區河長制辦公室副主任蔣朝宏親自到場全程監督。

案情回顧

2020年5月27日22時許,於某攜帶電魚機在桂林市秀峯區路堤路飛欒橋蘆笛奇石公館後面桃花江水域電魚,被巡查的桂林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和桂林市公安局秀峯分局民警當場抓獲,並查獲電魚工具一套,漁獲物1.5公斤。於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爲對桃花江水域的漁業資源造成嚴重破壞,影響桃花江水域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於某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秀峯區檢察院對該案件啓動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程序。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經過辦案人員的法治教育,於某認識到了錯誤,自願購買魚苗對自己的違法行爲所造成的危害進行生態補償修復,以減輕違法後果及影響。隨後秀峯區檢察院經與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局協商,同意於某以出資購買魚苗增殖放流的方式進行生態補償修復。

在放生魚苗現場,於某走到桃花江岸邊,有序且小心翼翼地將魚苗放歸桃花江。此次活動吸引了許多路過羣衆駐足觀看。檢察干警藉此機會以案釋法,開展宣傳,提升羣衆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引導羣衆共同保護生態環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此次活動共放魚苗3000餘尾。

“我知道電捕魚違法,但沒想到後果這麼嚴重。我對我的行爲後悔莫及,我現在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了,我希望通過放生魚苗的方式,挽回自己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以後再也不會去電魚了。”於某在放生現場懺悔道。

“對於非法捕撈水產品這類案件,我們能做的,不僅僅是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積極引導犯罪嫌疑人通過放生魚苗來修復其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比單純的刑事處罰可能更有意義。”該院檢察官如是說。

通過此次活動,提醒廣大市民朋友:以於某的案子爲鑑,千萬不要以身試法,一經查獲,司法機關將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嚴肅處理,絕不姑息。也希望人民羣衆提高法律意識,注重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保護,積極主動向檢察機關及漁政執法部門提供非法捕撈犯罪行爲的案件線索,珍惜魚類和其他生物資源,愛護水環境,爲保護桃花江水域生態環境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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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圖:岑 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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