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信用社主任前後受賄兩千萬:授意下屬單位與行賄公司開展承兌匯票業務 

9月8日,樺南縣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網公佈一則判決書,公開了原黑龍江省農信聯社鶴崗辦事處主任吳某的受賄細節。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徐某濤爲開展票據業務,多次向吳某投送好處費,而通過匯票承兌業務,被告人徐某濤共獲取違法收入3000萬元,案發後被監察機關全部扣押。在此案中,徐某濤被判處緩刑4年,辦事處主任吳某則另案處罰。

通過文書具體內容可以算出,該辦事處主任吳某前後受賄1800萬元,除此之外,徐某濤還經手爲其支付購房款350萬元。

文書指出,2011年3月至2011年末,被告人徐某濤請託時任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鶴崗辦事處主任吳某後,吳某授意其下屬單位蘿北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原杭州欣格商務諮詢有限公司開展銀行承兌匯票業務。

2011年6月、2012年1月,經杭州欣格商務諮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決定,徐某濤經手爲吳某支付購房款人民幣350萬元及送給吳某人民幣350萬元。

吳某表示:“他們之所以要送給我好處費是因爲2011年我任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鶴崗市辦事處主任期間,經過我的同意,張某和徐某濤的杭州欣格商務諮詢有限公司與我轄區內的蘿北縣農村信用社做票據業務。如果我不同意,他們是不能做這項業務的。”

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徐某濤請託時任黑龍江省農村信用聯社鶴崗辦事處主任吳某後,吳某決定其下屬單位綏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徐某濤實際控制的匯錦誠公司開展銀行承兌匯票業務。2011年12月,徐某濤先後三次送給吳某好處費共650萬元。

2011年12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徐某濤實際控制的瀋陽沃斯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同原杭州潤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作開展匯票業務,經請託時任黑龍江省農村信用合作聯鶴崗辦事處主任吳某後,吳某授意下屬單位鶴崗市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與杭州潤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開展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經原杭州潤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林某決定,徐某濤溝通後送給吳某好處費人民幣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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