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直播表演、直播旅遊

無數人成爲了直播經濟從業者

隨之而來的是

直播經濟帶來的矛盾糾紛也時有發生

各方主體在參與的同時

更應小心提防潛在的法律風險

直播購物“翻車”誰來買單

我使用了在某主播直播間購買的面膜後導致全臉過敏、呼吸困難進了急診,正在着手維權。針對此類產品問題,究竟誰來擔責?

首先,消費者的求償權因產品質量缺陷或產品質量瑕疵而有所不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電子商務法》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選擇向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賠償,此時產生的責任爲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也有相關規定。但是當產品存在質量瑕疵時,例如不具備通常應當具備的價值效用、合同約定效用或出賣人保證的品質等情形,消費者或購買者只能向銷售者、經營者主張修理、重做、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而不能向生產者主張賠償。因此,不論產品具有質量缺陷還是質量瑕疵,事主均可以向出售商品的網店主張權利。

那麼,在直播中推銷商品的主播對此是否負有責任呢?這還要看主播的實際身份屬性以及具體行爲表現。我國《廣告法》定義的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帶貨主播正是從事此類工作的人,因此具有廣告代言人的身份。《廣告法》明確了廣告代言人蔘與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時應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同時還要求廣告代言人只能爲其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接受過的服務做推薦、證明。不少主播帶貨時會選擇直播試喫、試穿、試用,不僅是爲直觀展示產品效果,更是爲了合理規避法律風險。此外,如果主播本身即爲所推銷商品的生產經營者,則其同時兼具廣告代言人、廣告主、電子商務經營者、生產者等多重身份,要分別依據相關法律承擔主體責任。

此前曾有網紅帶貨時,稱其推薦的某品牌化妝品獲得“諾貝爾化妝學獎”引發網友批評,對品牌也產生了負面影響。因此,商家在與主播合作前也要盡到廣告文案的審覈義務,避免因主播個人的不當言行、虛假宣傳而使商家承擔不良的法律後果。

直播“套路”繁多涉嫌違法

直播間人氣爆棚?上架一秒即刻售空?總有土豪揮擲千金打賞主播?直播間虛假繁榮背後,可能涉及多項違法。

首先,網絡主播套路商家。主播通過收取坑位費、佣金爲商家帶貨,其中坑位費是主播推薦商品的固定出場費,而“佣金”是主播在直播間有效銷售額中抽取的分成。爲獲得高收益,部分主播會僱傭刷單團隊在直播間評論、下單,製造虛假的高人氣、高銷量,以此提高自身坑位費的段位。刷單團隊下單後7天內便會申請退貨退款,主播早已賺的盆滿鉢滿,商家卻被薅了羊毛不賺反虧。其實這些行爲已涉嫌違法。

我國《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網絡主播爲商家提供廣告代言的直播服務,也應視爲電子商務經營者,因此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直播刷單行爲顯然違反了《電子商務法》,應當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並記入信用檔案予以公示。

此外,組織團隊刷單再退貨以此營造火爆假象的行爲人還可能涉嫌犯罪。根據《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爲目的,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其次,網絡主播套路粉絲。在非購物類的直播間,主播通過才藝展示、連麥PK、在線聊天、遊戲互動等方式爲直播間觀衆提供直播服務,以此獲得粉絲打賞。部分主播也會通過違法刷單的方式營造聲勢,刺激其他粉絲不停打賞爲其衝榜,真愛粉甚至會通過打賞金額互相攀比,並藉此獲得與主播私下交流的機會。

不久前,一13歲男孩因打賞遊戲主播、玩網遊花費30萬受到關注,女主播還以向其父親告發爲由威脅其繼續打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倘若女主播確實通過恐嚇、威脅的方式迫使男孩打賞,則該主播還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主播入駐公會 小心內幕

直播經濟是互聯網經濟的新風口,不少人看好網絡直播的巨大潛力,紛紛轉行成爲主播。但頭部主播僅寥寥數人,絕大多數中小主播爲獲得流量支持,選擇加入類似經紀公司的直播公會,由公會爲其提供資源推薦、專業培訓、形象運營等服務。但是直播公會魚龍混雜,新人主播加入前切莫草率大意,謹防上當受騙。

部分直播公會爲招攬主播,往往會使用“高提成”“高底薪”“零門檻”等誘人話術,待到主播加入公會後,其又以主播當月未完成累計直播時長、直播次數爲由剋扣報酬。因此,新人主播加入公會前一定要簽訂並嚴格審覈合同。值得注意的是,雙方之間的合同因包含居間、代理、委託等多種因素,一般不會被認定爲勞動合同,更傾向於是一種雙方對平臺直播收益分成的民事合作行爲,因此很難受到勞動法保護。

此外,此類合同一般會約定較長的履行期、不得單方解除以及畸高的違約金,主播一旦停播、跳槽,將面臨動輒成千上萬的違約金。部分小主播人氣低、收入低、無力支付違約金,只能在履行期內咬牙堅持。因此,新人主播選擇加入公會前,要充分衡量利弊,莫讓合同變成一紙賣身契。不過,如直播公會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主播直播收益,經催告仍不支付導致主播無法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公會的行爲可能已構成根本違約,此種情形下主播享有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不構成違約。

供稿:北京四中院

作者:劉津寧

編輯:郭澤晉 謝偉輝

圖片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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