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高德合等22名被告人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窩藏罪、聚衆鬥毆罪、故意傷害罪、僞證罪一案二審宣判,判決已發生效力。該案是保康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終審的首例涉黑犯罪案件。

(圖爲一審開庭照片)

保康法院2019年11月25日至11月28日對該案公開開庭審理後認爲,高德合等22名被告人形成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公訴機關指控的各項罪名,除非法拘禁罪外,其他罪名均成立,進而對首要分子高德合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21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二十年至二年七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沒收財產、罰金;同時,對22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後,21名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襄陽中院受理該上訴案件並於2020年7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後認爲,2010年7月高德合毆打張盼、劉慶彬的標誌性事件後,高德合“以打立威”,初步確立強勢地位,先後糾集黃博、齊磊等人,實施開設賭場、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高德合爲組織、領導者,王春森、齊磊、王健系該組織的骨幹成員,魯超、詹新捷、劉傑、任俊峯、方巍、劉健、胡芮爲該組織的積極參加者,其他人爲一般參加者,較爲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通過開設賭場、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又將經濟收入用於支持組織生存、發展及違法犯罪活動,如給組織成員在賭場服務發放工資、提供作案食宿費用及聚餐揮霍、繳納罰款、罰金、支付賠償款擺平事端等。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包括開設賭場、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窩藏、聚衆鬥毆等多起犯罪行爲,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致使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多名羣衆,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或者報警後被迫“和解”;同時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爲組織開設賭場等非法活動提供便利和保護,企圖對保康縣城關鎮、歇馬鎮、黃堡鎮等地的電玩娛樂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22名被告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或者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高德合作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該組織所實施的全部犯罪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各項罪名,除非法拘禁罪外,其他罪名成立。

(圖爲一審開庭照片)

襄陽中院除因黃博、周承偉認罪認罰對保康法院一審判處的自由刑略作下調外,維持了保康法院一審判決的其他內容。

來源:保康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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