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家族式造假鏈揭“假茅臺”內幕:低檔酒勾兌,只有瓶子是真的

“2瓶三星金六福和四瓶綿竹大麴可以勾兌6瓶假五糧液;2瓶茅臺王子酒和4斤茅臺鎮散裝白酒可以勾兌6瓶假茅臺酒;3瓶瀘州系列酒和3瓶綿竹大麴可以勾兌6瓶假國窖1573;1瓶三星金六福和5瓶綿竹大麴混合可以勾兌6瓶假水井坊;劍南春是用綿竹大麴勾兌……製假流程流水線作業,整個酒只有瓶子是真的。”

9月11日,澎湃新聞從長沙市天心區法院獲悉,該院昨日公開審理的一起假冒註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件中,被告人披露了上述造假細節。天心法院審理查明,14名被告人中有7人爲同一家族親戚關係。法院當庭判處14人有期徒刑一年到三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一萬元至二十五萬元不等。

天心法院查明,從2017年開始,來自常德澧縣的周剛與其父親周祖兵、妻子李娟,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通過採用將低檔酒灌裝至“貴州茅臺”“五糧液”“國窖”“劍南春”“湘窖”“水井坊”“天之藍”等酒瓶,再以封口、貼標、重新包裝的等方法生產假酒,大量銷售給下家。

周壘、黃菲菲夫妻倆,即周祖兵的侄兒與侄兒媳,也即周剛的堂弟堂弟媳,幫周剛、周祖兵生產了部分假酒。同時,周剛、周祖兵僱傭了劉志、劉雯夫妻倆生產假酒。周祖兵還安排其弟弟周祖日,即周壘的父親將製假酒的原材料運送給劉志用以製假。

周壘的岳父黃祖日則從其他地方收購品牌空酒瓶、酒盒等銷售給周祖兵用以製假。而成品假酒則是通過唐海栓的運輸或者物流公司出售給孟佳良等四人。

在周剛、周祖兵、李娟共同犯罪中,周祖兵負責組織生產假酒,周剛負責銷售假酒,李娟負責收取貨款和發放工資。

其酒瓶和包裝來源是:周祖兵從別處收購五糧液空瓶是十多塊錢一個,水井坊是三四塊錢一個,劍南春五塊錢一個。黃祖日則是從酒店或者廢品收購站回收空酒瓶與酒盒,好一些乾淨一點的一般是五、六塊錢,差一點的是兩塊錢一個;水井坊的酒瓶完整的十幾塊錢一個,差一點的兩塊錢一個;茅臺因爲瓶子多,一般都是兩塊錢一個。

其假酒銷售價格是:茅臺的價格不等,差一點的茅臺酒400—500元一件,一般的是900—1000元一件,好一點的要2000元一件;五糧液和國窖1573的銷售價格400—500元一件;水井坊的銷售價格是300—400元每件;酒鬼酒的銷售價格是400多元每件;湘窖的價格是300多元每件。銷售價格有浮動,好一點酒勾兌的價高一點,差一點的酒勾兌的則價低一點。

此案由長沙市寧鄉市公安局食藥環大隊偵破,長沙市檢察院知識產權檢察局審查起訴後指定長沙市天心區檢察院向天心區院提起公訴。

天心區法院一審審理認定,周剛等十名被告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孟佳良等四名被告人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2020年9月10日下午,天心法院依法對上述十四名被告人宣判,其中,2人判處3年6個月有期徒刑,分別並處罰金25萬元,其他5人被判處1-3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3-10萬元不等罰金。

(文中被告人姓名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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